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
导读: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有,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断
1、中断的事由:提起诉讼(包括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向债权人提起要求,债务人承认债务,债务人同意履行等都是。
诉讼时效内才存在中断问题。
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仍然同意履行的,即发生新债的效力。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但债务人虽然确认旧债,但没有同意履行,仍不能发生新债,仍然是诉讼时效已过。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履行协议,或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或保证。都视为同意履行。
3、例外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银行的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会产生新债效力。(储蓄关系不适用)(投资关系不适用)(共有关系不适用)(相邻关系不适用)(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资产不适用)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1、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2、民通意见 第172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两人建立结婚或收养关系(理论界最新通说)。
3、只有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中止事由,才能发生时效中止之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1、没有法定理由,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长。
2、适用于所有种类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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