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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9 00:45:49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10月13日下午,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债务人未经债权人的同意,将合同债务转让给他人,被法院判决转让无效,债务人应按原合同履行付款义务。2008年5月8日,原告张峰与被告王晖签订了一份KTV装修工程协议书。后被告王晖在该协议书注明

  2009年10月13日下午,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债务人未经债权人的同意,将合同债务转让给他人,被法院判决转让无效,债务人应按原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2008年5月8日,原告张峰与被告王晖签订了一份“KTV装修工程”协议书。后被告王晖在该协议书注明:“至2008年6月20日止,共欠张峰工程款123400元,王晖”。此后,被告王晖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46000元未付。2009年2月21日,王晖与王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晖转让KTV全部股份,债权和债务以及工程欠款给王军。王军出资叁拾玖万捌仟元整。法人变更给为王军。以后及之前一切权利义务和欠款与王晖无关。此协议全款到王晖账户并且签字后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峰与王晖签订的协议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王晖作为KTV的业主,应对债务承担民事责任。2009年2月21日,被告王晖与王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两人协议将KTV的债权、债务以及工程欠款转让给王军,该约定涉及债务的转让,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被告王晖与王军签订的协议,未经本案原告的同意,该债务的转让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王晖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为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000元。宣判后,被告当庭表示将按判决指定的时间付清工程款。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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