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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落户国外不征抚养费申请北京户口则征离婚抚养费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05:41:15 人浏览

导读: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北京市人口计生委:本报讯针对南方媒体报道称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孩子回国连续生活超过一年半,将按照国内计生法规进行管理,北京市人口计生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

本报讯 针对南方媒体报道称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孩子回国连续生活超过一年半,将按照国内计生法规进行管理,北京市人口计生委表示,截至目前本市并未收到国家人口计生委任何相关的所谓最新政策或解读。这一说法在北京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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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某报道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最新政策解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的孩子无论是否加入外国国籍,如两年内在中国连续居住满十八个月,则需按照国内计生法规进行管理,因此在国外生二胎在国内养属违法生育(shengyu),仍然要交社会抚养费。”

就这一说法,北京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本市对超生“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策适用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口。这意味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的孩子,如回国申请在北京登记户口,且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shengyu)法》第十八条规定所生育的子女,则认定为违法生育,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如果孩子为外国国籍,或中国国籍但不在北京办理落户,则不适用本市计生法规管理。

深圳拟规定户籍居民境外生二胎视作超生

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2010年09月16日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户籍居民境外生二胎视作超生

深圳商报记者 张惠屏

流动人口可免费接受“四术”服务

《条例》在明确以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管理为重点的工作方法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主要表现在:一是细化规定了流动人口在我市生育的证件管理,明确了流动人口在我市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按规定到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登记备案;二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在我市可以免费接受国家规定“四术”服务,并规定了流动人口接受节育手术时的休假,并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节育手术补助;三是加强了各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对流动人口在我市孕检、生育、租赁住房、经商用工,及其子女在我市就读等,分别规定了详细计划生育把关程序,旨在实现各部门互通信息,齐抓共管。

户籍居民前往境外生育视为超生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我国公民到境外生育的管理缺乏明确规定,致使我市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甚至是第三胎子女,这些子女出生后持港澳回乡证回深圳随父母生活。这些子女虽不在深圳入户,但在深圳生活,与其他我市户籍子女一起享受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待遇等。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导致越来越多的我市户籍居民为规避计划生育管理到境外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且呈蔓延态势。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立法中认为,计划生育的管理对象是夫妻双方,虽然夫妻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子女未在我市入户,但由于其子女随父母在我市生活并享受与我市户籍子女同等待遇,则其生育行为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同时,考虑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出发点是补偿社会公共资源支出,如对此类行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将对在我国内地超生并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公民造成不公平。因此,《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我市户籍,或一方为我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我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且子女回本市居住的,视为超生,并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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