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特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导读:
刑期折抵是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它体现了刑法的公平公正、人权保障和人性关怀等价值理念,是刑法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目前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容易引发争议。
一是留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四种人员”(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留置盘问,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被留置盘问的对象自被留置盘问至被拘留或逮捕前即被关押在留置室,其人身自由实际被剥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精神,笔者认为,留置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二是强制医疗隔离。因强制戒毒或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治疗需要予以强制医疗隔离期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上,此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具体可按下列情况分别掌握:被告人未被刑事拘留或逮捕而先予强制医疗隔离的,此期间不予折抵刑期;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被强制医疗隔离的,此期间可以折抵刑期。理由是:
对于被告人未被刑事拘留或逮捕而先予强制医疗隔离的情形,由于从行为目的看,它既非诉讼目的上的强制措施,也不具有依法处罚性,而是属于一种治疗性措施,因此不具备折抵刑期的程序性理由;从引起原因看,强制医疗隔离不是因涉案的犯罪行为引起,而是因被隔离者吸毒或疾病等原因引起,此强制隔离行为与涉案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又不具备折抵刑期的事实性理由,故此不能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因发现被告人有毒瘾或因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治疗需要予以强制医疗隔离的,此种情形表面上看虽然是在戒毒所或医院进行的治疗行为,但其实质上是对被告人出于人文关怀而在特殊场所继续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故仍然属于羁押行为,应按刑法关于先行羁押的规定折抵刑期。
总之,对于何种关押措施可折抵刑期问题,笔者认为应同时把握两个条件:一看行为措施目的,必须是为采取措施的机关调查或侦查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而非因戒毒、疾病治疗等需要),且该事实与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属同一事实;二看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程度,必须是被剥夺或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刑期折抵发生的前提是罪犯在判决前存在被强制剥夺或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即通常所说的“先行羁押”,如果仅仅是部分限制了人身自由(如法定的监视居住),则不能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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