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人身权 > 人身自由权 >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2:14:37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可由原告选择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呢?这是因为:第一,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来说,本来就处于极为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可由原告选择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呢?这是因为:

  第一,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来说,本来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允许原告在其所在地起诉,是对原告不利地位的弥补;

  第二,因为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只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往往会出现由于原、被告不在同一地时而产生的原告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形,这对原告是极不公平的。被告所在地就是被告行政机关的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