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导读:
关键词: 知识产权文化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文化包括观念形态和制度形态两个层面的意义。近代知识产权制度诞生的历史告诉我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生根发芽必须有其适宜的文化土壤。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需要培养相应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意识环境、人才环境和信息环境。
一、知识产权文化的语义分析
谈及知识产权文化,必须首先说明什么是文化。有关文化的定义不下百余种,但大致可归为以下三类:(一)广义文化观。这种文化观的完整表述,见之于我国出版的《辞海》中。《辞海》讲道:“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第1427页)中也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表述。这种文化观,也可见之于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定义之中(马氏认为文化分为器物和风俗,即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概括的讲,文化就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二)中义文化观。这种观点认为,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实质上排除了上述广义文化观中物质文化作为文化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社会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三)狭义文化观。这种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1]如果我们这里将知识产权定位为一种法律制度的话,我以为中义的文化观较为可采。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结构应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学说、意识、习惯等;二是制度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规范、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设施等方面。[2]显然,知识产权文化包含知识产权制度,但由于我国的社会改革属于强制型制度变迁而非诱致型制度变迁(林毅夫语)和成文法的传统,人们长期以来过分关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而忽视了法律制度以外影响知识产权发展的政治的、意识的、组织的因素,或者说忽视了文化语境下的知识产权。
二、西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文化基础
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经历了从中世纪末期至资本主义初期长达数百年的孕育。在社会转型的激烈变革中,除了经济的因素,科技、思想、政治等诸方面的发展和变化,也催生了这一新型民事权利。比如15世纪新工艺学的出现,体现在与资本主义经济密切相关的纺织、采矿、冶金和化学等部门,这些工艺学上的进步为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再比如新文化价值观的确立,从14世纪至16世纪,西欧资产阶级所发动的文艺复兴运动,以复兴古典学术和艺术为口号,反对蒙昧主义和宗教神学,继承、利用古希腊的科学文化,倡导以人文主义为中心的新思想。这一新文化价值观激励人们改造现世,研究自然,重视实际有用的知识。文艺复兴中提出的新文化价值观,为资产阶级一手将科学技术作为物质武器、一手将私权制度作为法律武器提供了必要的文化思想准备。还有新政治文明的萌生。在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从霍布斯、米尔顿到洛克等思想家、政治家都主张主权在民,倡导平等自由,强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性,这也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作出了重要的思想准备。
在这些促进近代西方知识产权制度诞生的因素中,知识产权文化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知识产权法律的思想基础。从17世纪到19世纪,是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相继建立和形成的时期。审视这一时期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文件,字里行间无不浸透着自然法学派崇尚权利和个人自由、追求人的理性的价值观念。这即是知识产权法律构造的人文基础和精神主张。
1、个人主义精神。个人主义“这一概念包含着多种思想、观点和学说,它们的共同要素都是以‘个人’为中心。[3]个人主义的精神主张,是近代私法构造的文化基础,即是近代私法中人格独立原则、权利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的思想渊源。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属于私权范畴。近代西方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的土壤上,构造了自己保护知识财产的法律殿堂,这些无一不笼罩着个人主义精神的神圣光芒。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财产权。知识产权不是君权神授的结果,而是基于作者、发明者创造性活动的本源。近代知识产权立法使这种权利从公法领域进入私法领域,由特许专有权转变为法律规定的可转让的知识财产权,这是罗马法以来财产领域的一场非物质化革命。[4]同时,知识产权也是私有的权利,这里的私有意指知识产权为特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5]个体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构造单位,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权利享有者。在近代著作权立法中,尽管英国安娜法令规定保护作者与出版商,但出版商的权益是派生的而非本源性权利;法国著作权法则极力推崇作者的中心地位,对作者即自然人、作者即第一著作权人作出了完善的规定。
2、自由主义精神。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国家和一些受欧洲文化影响的国家中流行最广、影响最大的思维方式。[6]自由主义思想在近代私法文化形成中的重要成果是“人的发现”,即个性自由、个人能力发展与个人主体地位的一系列主张。而以个人自由为基石所构建的私法体系,彰显了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的精神主张。私法自治原则强调权利的主体即是意思的主体,实施一切民事行为皆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不受国家和他人的干预。这一原则精神贯穿于各项民事权利制度。思想自由是自由主义精神的核心内容,也是近代知识产权法律构建的灵魂所在。思想自由本是一项政治性权利,其内容包括创作自由、学术自由、艺术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思想自由较早出现在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该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创建了“推广知识传播、公共领域保留、保护创造者权利”的三项知识产权政策。[7]上述宪法文件的规定都深刻地体现了思想自由的精神主张,而封建特许权制度缺乏这种思想自由的精神内涵。以著作权制度为例:早期的出版特权与封建国家审查制有着紧密的联系。当时的封建国家规定作品在发表前必须提交政府审查,经过审查的出版许可与出版特权得到巧妙的结合。安娜法令的出现,摈弃了封建特许出版与封建图书审查制度,深刻地体现了促进作品传播、保障思想自由的法律价值。[8]正是在这个交汇点上,具有财产意义的知识产权原则与显示政治意蕴的思想自由原则得以共存于近代西方国家的宪法文件之中。
3、理性主义精神。理性主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和特征,它既是价值理性,又是工具理性。这种理性精神对罗马法私法到近代民法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知识产权是创造者维护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主张,亦是人们促进知识传播的理性追求。知识产权在其制度建立之初,就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问题,即是
三、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注释:
[1]刘作翔:《从文化概念到法律文化概念——“法律文化”:一个新文化概念的取得及其“合法性”》,《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
[2]刘华、李文渊:《论知识产权文化在中国的构建》,《知识产权》,2004年第6期。
[3]参见戴维•米勒和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主编(中译本),“个人主义”条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参见拙文:“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5]刘作翔:《从文化概念到法律文化概念——“法律文化”:一个新文化概念的取得及其“合法性”》,《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
[6]参见戴维•米勒和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主编(中译本),“自由主义”条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 L. Ray Patterson, Stanley W. Lin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91.
[8]参见拙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 L. Ray Patterson, Stanley W. Lin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s’ Right,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91.
[10] Willam F. Party, Fair Use Privilege in Copyright Law, The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 Inc. Washington D. C, 1986.
[11]信春鹰:“法律移植的理论与实践”,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3期。
[12]俞荣根:“对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反思”,载李楯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3]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内一切事情的权利”。引自【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14]梁治平:“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载李楯编: 《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思想自由、科技应用、商品经济发展是近代知识产权法产生的社会条件。中国封建文化专制政策,通过特许权制度限制言论自由,具有强烈的反著作权思想色彩。参见宋元放等:《中国出版史》,中国书籍出版社1991年版。
[16]俞荣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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