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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1 04:42:1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
核心提示: “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承认。我国学者曾将该种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台湾省则将其称为智慧财产权,《民法通则》与国际接轨,采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并将其列入第五章民事权利中。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其在法律上有如下特征:

(一) 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范围,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与上述权利的单一属性不同的是,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即知识产权同时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两种属性,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权利。

人身性是指知识产权与享有该权利的特定人身紧密相联系,这种人身权利为权利人终生享有,不能继承、转让,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署名权即是这种权利。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人身属性,在于其权利客体与主体的特定人身联系。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创作的,发明是发明人创造的,带有创造者本人明显的个体特征。这与有形财产的标准化、程式化、机械化、社会化完全不同。

财产性是指知识产权同物质财富相联系,能够给权利人带来财富。如著作权人的获稿酬权,专利和商标权人的许可使用权。这些权利不仅可以继承和转让,而且可以给权利人带来财产收入。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就在于知识产品具有财产价值和商品属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能够应用于社会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并能转化为生产力,创造出物质财富。

(二) 知识产权的客体须有能为人所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

知识产品与物质财富不同,它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不占有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它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许多人来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为众多的第三人所“占有”。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他人能够了解,如文学艺术作品表现为文字著作、舞台表演、绘画、雕塑、音像制品等。这种表现形式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条件之一。必须明确的是,上述载体绝非知识产品本身。 核心提示: “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

  知识产品与物质财富不同,它不可能是以前出现的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创造性是知识产品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一般财产则不要求这样。受保护的对象不同,其要求的创造性也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有技术先进性,著作权要求作品有独创性,商标权则要求商标有可识别性。

(三)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知识产品是脑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尽管创造它极为困难,但传播起来却很容易。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不占据空间,难于实际控制,容易逸出所有人的占有而为公众所知;使用知识产品不会像有形财产那样部分或全部消失、损耗,也不限于在一定场合由一定主体实际使用,而可以在无限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为多数主体同时使用;处分知识产品毋须像处分有形财产那样需要交付实物,只要知识产品公之于众,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其获利。因此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行使这种权利。同时,一部作品、一项专利、一个商标,都只能授予一次专有权。知识产权的这种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有时间限制,即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国家对其专有权利给予法律保护,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期限,其智力成果即进入公知领域,成为公共财富。例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10年。上述权利在有效期届满后,即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未经允许而无偿使用。知识产权之所以有时间性,是因为智力成果更新快,无限期保护不仅没有意义,而且长期垄断于社会公益不利。有形财产权是与客体共存的,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该项财产没有灭失,基于该项财产而产生的所有权,就会受到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某一个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的协定以外,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也不受其他国家法律保护。其他国家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毋需取得权利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知识产品所有人要想使自己的知识产品在其他某些国家获得保护,就要根据这些国家法律规定,向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才能受到该国法律确认和保护。有形财产原则上没有地域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携带的财产,或者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的财产,都不会发生所有权丧失问题,都会受到另一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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