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权利的取得
导读:
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1)概念。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
(2)发行取得。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它是票据权利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也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没有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其他取得方式无从谈起。
(3)善意取得。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因为如果其前手为有权利人,受让人当然取得票据权利,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②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受让人必须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并且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③受让人必须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就是明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重大过失就是欠缺一般人应有的注意,没有发现让与人无让与权。对于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人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且其注意义务也仅限于其直接前手。受让人就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1)概念。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最主要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此外,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也是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3)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指非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而是依民事权利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如依赠与而取得。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也包括依继承、公司合并、营业受让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此种继受取得,通常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权利的特别保护,不能主张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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