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导读: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概念
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概念。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2.挂失止付中的当事人。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说来,失票人当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处所称的票据持有者并不一定为票据权利人。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只规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所以只要是丧失票据实际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汇票等,不能挂失止付。
3.挂失止付的效力。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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