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的人身权有哪些
导读:
我国法律不仅在刑法中规定了人身权的保护,还在民法总则中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如果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那么就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赔偿,损害程度比较严重的,还要受到刑法的制裁,那么民法总则规定的人身权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1、坚持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身体权行为,应责令加害人给予赔偿。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及其他费用损失的,应予全部赔偿。
2、对于难以确定损失价值的身体损害,应当参照相当的标准确定适当的赔偿标准。例如,损害、利用尸体而未经死亡公民近亲属同意的,可以比照正常使用尸体的标准,适当提高标准予以赔偿。非法拘禁公民的,可以比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标准,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需要法官在诉讼中酌情裁量。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3、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中关于人身权的规定还是有很多的,其中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以及肖像权还有名誉权等权利,这些权利被他人侵犯时也可以向其索要赔偿,人身权也有其独特的特征,就比如说人身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权利,也是一种绝对权。以上就是“民法总则规定的人身权有哪些”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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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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