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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判决难执行私生子抚养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1:22:16 人浏览

导读: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关爱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重阳节即将到来,儿女们关爱父母在重视物质赡养的同时,也别忽略了精神赡养。衣食无忧但更想要心灵关爱“我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关爱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重阳节即将到来,儿女们关爱父母在重视物质赡养的同时,也别忽略了精神赡养。
  衣食无忧
  但更想要心灵关爱
  “我的儿子很孝顺,让我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但我还是要以无人赡养的名义状告儿子。”一位老大爷来到法院提起精神赡养诉讼。“他赡养了我的身体,没有赡养我的精神,我更需要心灵上的关爱。”
  几年前,老伴去世后,老大爷一个人生活,儿子给他雇了个保姆,但很少来看望老人。老人说:“吃得再好、用得再好,身边没有子女(zinv),晚年也是凄凉的。我原来以为他工作忙,但一次得知,他送孩子上辅导班,没地方去宁可在网吧等,他怎么不来看看我呢?”
  精神赡养
  “强制探父母”执行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关精神类的赡养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各地法院都受理过老人将子女(zinv)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给予精神慰藉的案件,如要求子女在一定期间内探望几次,每周打电话与之谈心等等。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赡养人的法律责任。
  虽然法院判决肯定了老年人要求精神赡养的可诉性与合法性,但一旦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如何执行,也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未作出规定。
  对于精神赡养,有的法院做出了判决,但效果却不明显。如在一份判决中,法官判定子女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老人,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但若子女并不履行该判决的内容,法院在执行起来非常不容易操控。
  而且,我们可以想象,由法院强制下的儿女与父母谈心,这种谈心是否还能称之为谈心?是否还有那种和谐的氛围?
  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即便是强制执行,对于解决纠纷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解决此类纠纷的最好办法还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互相尊重、理解。法院作出每月探望几次这样的判决只是无奈之举,双方之间重新建立良好的亲情,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最终目的。
  赡养纠纷
  多因财产分配不均
  目前,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主要还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案件,其中大致又可以分为五种类型:
  一是子女经济困难导致无力履行赡养义务。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的是由于经济收入较低或者缺少经济收入,如下岗、无业等;有的是由于经济支出和经济压力较大,如因患并子女上学等原因,尽管有一定经济收入但是生活亦很困难,赡养父母有心无力。
  二是分家析产不均导致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子女较多且父母有大额财产的家庭,以农村拆迁户最为明显。子女常以分到财产少为由,提出少尽或不尽赡养义务。
  三是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拒绝赡养。此类案件多为子女幼年时父母长期与之分居两地,或将子女交给长辈代为抚养,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待父母年老体衰、生活困难时,已成年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四是子女之间就承担赡养义务互相推诿。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受父母喜爱程度不同等原因,在赡养父母问题上互相观望、推诿。
  五是两辈人感情不睦导致子女不愿尽赡养义务。有些父母与子女间因生活习惯、教育方式、脾气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关系不和睦。特别是有些子女成家后因配偶与父母感情不和,彼此反感、关系紧张,因此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法官提示
  法院判决赡养案件,主要依据两个原则:第一,明确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是其应尽义务,该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第二,综合考虑老人的困难程度以及各个子女的生活状况、给付能力,确定具体的赡养费数额。同时,倡导子女给予老人更多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对于赡养类案件,法院会针对纠纷产生的原因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因分家不公引发的赡养纠纷,采取情感疏导法,激发赡养人之间的手足之情以及对父母的感恩之心;因老人再婚引发的赡养纠纷采取道德伦理说教法,教育子女要体谅父母独居的苦衷,消除对老人的误解。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系和谐家庭关系所作的规定是比较全面和系统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条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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