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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缺失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00:55:13 人浏览

11月30日,法制早报社与中央电视台“半边天”栏目,邀请了对婚姻家庭问题有研究专长的部分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就“杨海容寻子现象”召开了研讨会。

  与会专家对“杨海容寻子现象”进行了“会诊”,并就相关社会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专家们强调——

  巫昌祯:监护权存在法律空白

  核心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为孩子监护权发生纠纷,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是一方有意剥夺对方正当监护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这样一个例子:夫妻离婚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女方。而丈夫却把孩子偷走了,拒不执行判决,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对男方给予了相应处罚。

  而在杨海容这个例子中,他们还没离婚,还是夫妻关系,双方都有监护权。如果有第三人把孩子骗走了,父亲或者母亲都有权利把孩子要回来。但是如果父亲或母亲一方,把孩子带走了,这怎么办?这是法律上的空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美国,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带走孩子,侵犯了她的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起诉。

  《妇女法》修改以后,明确了子女抚养权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如果父亲死亡了,或者在其他的情形下,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能干涉。

  子女的归属问题上,法院有内部要求,离婚的时候尽量判给母亲。可能杨海容的丈夫也了解,孩子如在杨手上,肯定不会判给他。我觉得杨海容监护权不能行使,是对方有意地剥夺的结果,杨应该以这个名义起诉。

  赵晓耕:《婚姻法》中的监护权缺乏可操作性

  核心提示

  各有关部门不能有效配合,往往使当事者陷入尴尬的境地,他们可能要陷入两害相权的艰难抉择中。这种艰难抉择的根源在于法律条款规定的泛泛而不可操作。《法制早报》曾经报道了这样一个案子,有一个少女被强奸了,但是她要生下这个孩子来证明是不是被这个人强奸了。她把孩子生下来后,孩子要上户口,我们的计划生育部门人员的说:这个孩子没有确定的生父,也就等于来历不明,因此不能落户,这太荒唐了!

  每个部门都在执行自己的权力,好像都在依法办事,但是大家都不能够相互整合,不知道我们是用了这套社会制度追求的是什么目的,我们在一个个案当中看到了所有掌握权力的部门,都有理由不给当事者帮助,还振振有词。

  正如杨海容的案子,公安、法院、妇联如果能够相互配合,事情可能就不是这样一个结局。[page]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杨海容要想获得法律救济,就要接受一个并不愿意接受的结果。这个结果就是有可能离婚后,抚养权仍然判给男方。到了这一步,她才可能会见到孩子。

  这是一种两害相权的选择,但为了见到孩子,杨海容也可能是没办法的选择。

  诉讼中,男方婚后生活的这样一种态度,包括他接走孩子前后的过程等等,其实对杨海容是有利的。如果到法院打官司,杨海容如能证明男方这样的一些做法和生活状况,不利于一个弱小孩子的成长,可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尽管我们很多法律上都规定,父母对孩子有共同的监护权,但女方的监护权跟男方完全一样吗?在这种情况下,要指望通过杨海容这样一个个案,获得法律规范有利的解释,恐怕不太现实。无论是把这个任务交给哪个律师,都很难。

  现在就有可能是形成这样一种状况,杨海容可能还有种种其他更好的设想,但是实际上这样拖下去,对她会越来越不利的,因为孩子年龄越大,要回监护权的机会就越小。

  杨海容可能为了最低的诉讼目标,会选择离婚,这样起码会得到一个探望权。但要想维系婚姻关系,单独地主张监护权,现在的法律是很难救济她的。

  法律规范不过是一套最不坏的规则,并不能够满足人们所有正当的利益需求,为了要得到一个探视孩子如此正当的权利,非要跟对方离婚,这就是现在法律给我们的一个逻辑,这让当事人非常尴尬。

  《婚姻法》告诉我们老百姓什么呢?结婚没几条,一旦离婚了,里边有很多条。你看看我们的监护权,法律规定的多清楚,但都是缺乏可操作性。

  所以,我想,这个案子虽然发生在杨海容一个人身上,但是它确实是一种社会性的问题,我们觉得像《法制早报》等媒体的关注,恐怕是一个更好的办法,这反而还能够促进我们的这些立法部门、执法部门,能够看到这样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胡晓琳:探望权难执行

  核心提示

  探望权有法可依,但当对方违反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机构却很难去为当事人实现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权利。如果杨海容遭遇到法律上最不好的结果,抚养权判给了男方。但这个时候杨海容在法律上获得了合法的探望权,如果不让你探望的话,我们就会有一些合法的依据,去强制执行

  另外,如果杨海容找到了孩子,孩子抚养权还是判给男方了,杨海容还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我们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涉及到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太多了。针对杨海容的事情,我觉得只有一个途径:就是要下决心和男方离婚。然后,杨海容可以获得法律明文规定的探望权。[page]

  在中国,基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父母对于孩子的监护权是平等的,但是不能以此直接起诉,我国法院不会受理。而在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怎么来实现这个探望权,在我们国家基本上属于空白。《婚姻法》还是一个部门基本的法律,对于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还是一个空白。

  离婚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怎样实行探望权都有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执行起来,探望权是无法实际操作的。孩子比较小的时候,和谁长期生活,他就跟谁的感情比较近。

  我们国家任何的法律都遵循儿童利益最大的原则,如果强制执行是不是会伤害孩子呢?等孩子再大一点,强制执行会更加困难。所以即使离婚,抚养权和探望权有法律保障,但是在现实当中也难以实现。

  夏学鉴:寻子现象体现法律执行不力

  核心提示

  《婚姻法》有“六个禁止”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法院都应该受理,但现实是法律执行机关不能有效的利用这些规定。《婚姻法》中明确写明:禁止重婚、禁止已婚同居等6个禁止,杨海容的丈夫犯了三个禁止,为什么因为双方没离婚,我们的法律就不保护?为什么非要走离婚这条道路,才能取得探望权?她丈夫本身已经违反了法律,为什么不能去起诉他?对于有些法律而言,不是杨海容遭遇法律的空白,应该说是遭遇了法律执行的不力。

  我们有些法律就是一纸空文,纸上画画、墙上挂挂,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不够。在杨海容案中,首先,杨的丈夫没有履行夫妻的义务,并且强行剥夺了她的监护权;其次利用了杨的母子亲情,不让杨探视,那不就是精神虐待吗?

  《婚姻法》有精神虐待和遗弃,我说婚姻法的“严禁”既然有规定,当违反了这条法律的时候怎么办呢?有没有惩罚的方法?没有,法律在这时很苍白无力。

  像杨海容这样的案子,我主张先通过起诉,获得合法的权益,然后再离婚。

  陈一筠:杨海容案件法院应当积极调解

  核心提示

  杨海容“寻子事件”有法律层面的意义,还有社会层面上的意义,另外还有生理上的意义。法院应当本着具体案件具体对待的原则,积极适用调解原则,化解这种家庭矛盾,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法制早报》组织这样一个讨论,我觉得真的是具有非常突出的必要性,此案中领走孩子的一方同时侵犯了母亲和孩子两方面的权利。我们都希望找到一个最终的出路,我想有法律层面的意义,还有社会层面上的意义,另外还有生理上的意义。[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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