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事权利 > 财产所有权 >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04:46: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一、物权变动的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发生)、变更、丧失(消灭)。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一、物权变动的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发生)、变更、丧失(消灭)。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谓之物权取得。
核心提示: 一、物权变动的概述(一) 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发生)、变更、丧失(消灭)。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

一、物权变动的概述

(一)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发生)、变更、丧失(消灭)。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谓之物权取得。物权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物权的变更,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变更包括物李的主体的变更、物权的内容变更和物权客体的变更。狭义的变更则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仅包括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更。因为物权的主体变更,同量引起原物权人物权的丧失的新物权人的取得,可分别归入物权的取得和丧失之中。物权丧失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况。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类:

(1)、物权法律行为。简称物权行为,包括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或物权合同。

(2)、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仅限天然孳息之收取,法定孳息之收取为法律行为)、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国有化、征收、没收、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消费、标的物消灭、混同、存续期限届满(限有期物权)、债务清偿(限担保物权)等。

(二)物权的取得

物权取得是指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物权之取得,以是否基于他人之权利与意志为标准,分为:

1. 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的物权。物权之原始取得方法通常有:A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物权;B 通过收益而取得物之天然孳息的物权;C 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而取得物权;D 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E 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F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先占有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G 取得添附物的物权;H 通过时效限制取得物权;I 通过即时取得制度取得物权。

2. 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物权。物权之继受取得可再分为:A 移转之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的物权完整地转移给新物权人。发生此种继受取得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增、继承等。B创立之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此种继承取得的方法有民事与行政两种方法。民事方法系指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方式为他人创设他物权,如订立地上权契约、用佃权契约、地役权契约、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抵押权契约等等。行政方法,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别人、自然人创设他物权,如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水产资源捕捞权、取水权、狩猎权等等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物权不复存在,物权消灭有广义、狭二义。广义的物权消灭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物权的绝对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而他人又未取得其权利。物权标的的物灭失、物权人抛弃其物权,他物权与所有权的混合等,能引起物权的绝对消灭。

(2) 物权的相对消灭 。指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归于新主体。例如转让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四)、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在物权行为与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相互关系上,物权行为是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而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则是物权行为引起的法律效果。物权行为包括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又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是最主要的物权行为。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的变动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施为根据的,引起物权的变动的法律行为就是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多种多样,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事实。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的变动除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同意外,还须有其他要件才能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合同无效自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物权未发生变动,不应影响其他原因关系的效力。物权的变动除其原因行为应为有效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因此,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特殊生效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

登记是指主管部门在相关的登记簿上记载物权变动的情况。依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及适用不动产规定的动产(以下通称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条件。但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登记机构

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何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射管内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动产的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和预告登记

(1)异议登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而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该异议记载于登记簿上,就是异议登记。这是物权法针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信息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的时候,为给权利人提供及时地救济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异议登记的目的旨在警示第三人,在异议登记期间,可以对抗登记权利人按照登记内容对不动产的处分行为。当然,异议登记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提起确认之诉或请求变更登记,以明确物上权利归属。

(2)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3)预告登记。这又称之为假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登记。《物权法》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动产交付

依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的,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不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还是动产质权的设定、留置权的成立,均以不动产的交付为生效条件。例如,设定动产质权的,只有出质人交付质物于质权人时,质权才成立;转移动产所有权的,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

在动产物权的变动中,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志转移于受让人,实际上也就是占有的现实转移。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称转。为照顾特殊形下交易的便捷,法律许可在特殊情形下,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实交付。观念交付主在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简易交付,即以当事人双方称转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称转占有的交付。

(2)、占有改定,即让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

(3)、指示交付,即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的交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