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有哪些
导读:
核心内容: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有哪些?物权请求权是基于权利人享有物权,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时而享有的维护物权安全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1、物权确认请求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专门国家机关提出请求,即为物权确认请求权。由于确认争执直接涉及本权(实体权)之是否存在及其归属问题,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解决。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由于建立有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只能由法院和主管国家机关解决。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可见,物权确认请求权所针对的问题,是民事权利主体之某物享有物权发生争议,要么对是否在某物上享有物权发生争议,要么对物权的支配范围或者内容发生争议,即对权利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发生争议。物权确认请求权所针对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因而物权确认请求权包括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和他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之确认,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这是因为,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发生争执时,会使真正的物权人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其正常行使物权。此时,通过国家有权机关在法律上重新明确争议物权之归属和范围,真正物权人方可正常行使物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一般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但是权利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提起。尽管如此,物权确认请求权也并完全孤立,它常常是其他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或者是其他物权请求提起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提起其他物权请求权时,可能同时提起物权确认请求权。
2、物权返还请求权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站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简言之,物权返还请求权,即指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由于占有是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的基本权能和实现的必要前提条件,故物权返还请求权在各种物权请求权中处于核心地位。各国民事立法均确认了物权人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我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是无权占有人,即没有法律根据占有他人之物的人,如占有遗失物之人、租赁期间已经届满但不归还租赁物的承租人等。
需要指出,物权返还请求权,是保护物之占有权能的方法,因此无论所有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均可依《物权法》有关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当然,返还原物的必要前提是原物为特定物且必须存在。如原物为种类物,则无返还原物之必要;原物虽为特定物但已灭失,亦无返还之可能,只能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原物所生之孳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时,则由现时占有人取得孳息。[page]
3、妨害排除请求权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亦言之,所谓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占有人对他人虽没有剥夺其占有,但却妨害其权利的正常行使或者顺利占有的一次性的侵害行为,可以请求予以排除的请求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由于妨害排除请求权行使的事实依据是他人行为构成了对物权人行使物权收益等权能的妨害,因此妨害排除请求权之行使主体,既可以是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
应注意者,排除妨害既包括请求除去已构成之妨害,也包括请求防止可能出现的妨害,因后者情形而产生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又称为危险消除请求权,即物权人对有可能损害自己占有物的设施的物权人或者占有人,要求其消除对自己物之危险的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对占有构成的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危险,即这种危险的原由不消除时,肯定会发生妨害。
4、原状恢复请求权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我国《物权法》规定,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原状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由物之所有人基于物之所有权提出(不管所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所有物),也可以由物之合法占有人(如质权人、保管人)与使用人(如承租人、承包经营人)提出。
根据《物权法》立法精神,原状恢复请求权行使的条件一般包括:第一,必须有不动产或动产毁损之事实存在;第二,不动产或动产之毁损必须出于他人之违法行为,包括故意毁损不动产或动产的行为和因使用不当而致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行为;第三,毁损的不动产或动产有修复之可能。当然,原状恢复请求权实现之后,如果被毁损的不动产或动产之价值比原来有所降低,则所有人还有权请求毁损人赔偿损失。[page]
5、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之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亦言之,所谓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在无法恢复物之原状情况下,由物权人、占有人向侵害人所提出的以货币支付的方式赔偿尚不能弥补损害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一般的理解是金钱赔偿,是债权法上的救济措施。但是,损害赔偿在物权保护中的应用,目的还是为了达到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的目的,是在物权人、占有人的物要以利益受到侵害而依据上述物权保护方式无法完全满足保护的目的时,以金钱补偿为手段,使其整体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所以物权法中的损害赔偿,同样可以理解为物权保护的一种法律手段。损害赔偿在物权人、占有人利益保护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而且在某种情况下的极为重要的补充作用。
需要指出,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行使其他物权请求权时同时提出。当侵害人的行为致物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物权人不能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恢复原状时,物权人得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当采用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保护方法仍不能完全挽回物权人之损失时,物权人在行使上述物权请求权时,也可以同时请求赔偿损失。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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