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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促进妇女体面就业离婚精神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4 07:38:41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10年新春团拜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到,“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10年全国劳动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10年新春团拜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到,“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讲话中指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体面就业,让劳动者有尊严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是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体现。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的迅猛发展,如何实现劳动者体面就业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广大妇女因受主客观因素的长期影响,其就业问题相比于男性尤为凸显。如何确保妇女体面就业,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文章从四个方面加以展开:妇女参与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妇女对体面就业的需求;妇女体面就业需求所面临的困境;从法律保障方面推动妇女体面就业进程。
  一、妇女与经济生活的关联性
   妇女的从属地位并非与生俱来。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卷中,妇女曾在母系社会的历史阶段作为社会的主导者。后因力量表现形式的差异形成社会分工,男性逐渐掌握主要生产资料,控制社会经济命脉,成为妇女生存的依赖对象,父系社会慢慢形成,不断强大与牢固。经济,是导致社会性别主导形态发生变化的最重要因素。
  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表明,私有制出现之后,男女在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了男女两性地位的不平等,妇女处于被压迫的地位,成为“第二性”。因此,现代社会追求两性平等,应该让妇女广泛参与到经济生活中,正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所说:“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也谈到,“妇女只有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妇女的解放、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才是可能的。”
  然而,妇女与经济生活的关系不是单一的。一方面,经济是妇女取得平等人权的基矗通过参与经济生活,妇女首先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这是实现妇女独立人格的基础;在为社会贡献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妇女也能挖掘出自身的价值,树立起自强、自立、自信的品质。另一方面,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再单一依赖男性的推动,妇女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给妇女就业带来新的契机,妇女的特有优势应当在这些行业中充分发挥,为科学发展贡献新的力量。
  “巾帼不让须眉”,现实生活中,不乏为数众多的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杰出女性,如惠普公司总裁卡莉·菲奥莉纳、波士顿银行总裁苏姗娜·斯威哈特、eBay公司总裁梅格·惠特曼……她们不仅参与了经济生活,穿梭于高科技产业中,而且硕果累累。但总体而言,更多的妇女在激烈的岗位竞争中,虽然具备足够的才能,却受限于性别,从事着需要投入较多体力但收入较低的工作,浪费了自身才能,自我成长面临多重压力。以离婚纠纷为例,如果一位妇女没有参与经济生活,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或者有参与就业但工作不稳定,收入也相对偏低,不佳的经济状况会使其在争取抚养权上处于劣势。
  因此,根据我国当前妇女参与经济生活的具体情况,当前我国妇女参与经济的策略目标主要有:第一,提高妇女的经济权利和独立性,包括对经济来源、就业以及适当工作条件的可得性;第二,促进妇女对资源、就业、市场和贸易的平等的可得性;第三,加强妇女的经济能力和商业网络;第四,消除职场中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
  二、妇女自我意识的觉醒与体面就业的需求
  美国科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求划分为五级,生理的需要是最低层次,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最高层次,当人们还处于只求生存的状况下,很难去思考自我价值的实现,唯一的目标就是生存。而在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妇女素质普遍得到提高,妇女参与就业的目标就不再那么单一,而是随着妇女自我意识的觉醒趋于多元化。她们在就业的过程中更多地顾及到了自己的感受,“体面就业”成为她们的追求目标。可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影响妇女就业追求。
  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新任局长索马维亚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体面劳动”的概念,2010年,胡锦涛总书记重申了对“体面劳动”的重视。所谓“体面劳动”,主要是指“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的权利”。它作为一种战略目标,是国际劳工组织为应对全球化条件下的劳动和社会各方面问题采取的一项战略措施,主要包括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和社会对话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体面就业”作为“体面劳动”的外在表现形式,已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实施体面就业的关键,是改善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群体的就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在就业市场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妇女在就业中更是凸显其弱势。因此,尤其要重视解决妇女“体面就业”追求中出现的问题。妇女的“体面就业”不仅仅是拓宽妇女的就业领域,更重要的,还应该体现在社会对妇女就业的认同感上,即形成一种尊重妇女就业、保护妇女就业的良好氛围。这里的尊重,不是单指充分照顾妇女,或是停留在社交礼仪的表面层次上,而在于正确看待妇女在社会工作中的的作用,公正地评价、对待妇女就业对社会的贡献。
  妇女参与社会经济,追求体面就业,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一方面,在改善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过程中,女性自身应当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知识、熟悉相关技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另一方面,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工作者有责任尽快完善妇女体面就业的法律保障机制,促进妇女就业体系的成熟化、公正化。只有通过两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达到真正的男女平等,实现妇女的自我价值。
  三、妇女体面就业的多重困境
   当前,妇女体面就业面临多重重困境。
  第一,性别歧视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妇女就业过程中,突出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对妇女不平等对待。以女大学生就业为例,女性在校成绩往往好于男性,男女性担任学生干部的比例相当,但在就业时,工薪相同的前提下,有部分企业公开表示只愿意招男生,而公开表示愿招女生的企业屈指可数。而且,妇女就业的领域也比较狭窄,就业质量不高。女性通常选择科技含量较低的行业以及风险较低的行业,例如教育、零售等服务行业的工作,而从事金融、制造或者科技行业的女性比例相对较校[page]
  再者同一就业领域中,妇女的就业质量不高。就业质量反映在很多方面,包括就业机会的可得性、工作的稳定性和收入、个人发展等等。我国仍有大批妇女处在边缘劳动力市场从事简单服务性和体力性的工作,劳动时间长,报酬低,就业质量相对较差。在职业发展的结构体系中,妇女是处于中下层地位的。
  第二,妇女平等地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经常受到侵害。在农村,未婚女青年、“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容易遭受损害。在妇女创业时,妇女较难获得风投机构的投资额,向金融机构贷款也比男性更为艰难。各金融信贷机构更多地选择相信男性承担风险的能力,对妇女创业能力的信任仍低于男性。世界银行《中国社会性别报告(2002)》指出:无论是妇女个体业主还是农村妇女,她们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比男性少得多。男性获得了正规部门贷款中的巨大贷款,还获得了大部分非正规部门的贷款,而在非正式贷款者中,有三分之二是妇女。针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到现在为止还只局限于分散的小规模的试点。
  第三,妇女的人格权在就业过程中容易受到损害。妇女在职场中要承受比男性更容易失去工作岗位的心理压力,这加剧了妇女参加就业的精神压力。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对怀孕、哺乳期妇女无理由辞退的情况依然存在。在下岗人员中,女性比例要远高于男性,这也是妇女在就业中小心翼翼、察言观色、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女性在下岗之后再就业的困难程度要高于男性,更容易成为长期失业者。就业的不稳定性,使得女性在就业过程中要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影响女性身心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妇女在职场中遭遇人格、人身权益侵害的现象呈现上升趋势,不可忽视。受到性骚扰时,妇女往往因处于较为脆弱的地位而不敢轻易选择理直气壮地奋起反抗,这急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保障措施的出台。
  总之,妇女就业后出现的社会保障问题、劳动权益问题、职业安全问题等都较为突出。实现女性体面就业,有赖于整个社会文明的推进、女性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相关法律保障措施的出台。
  四、妇女体面就业的法律保障需求
  然而,法律法规上的相关文字性规定虽然不少,但是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性和原则化,缺乏完整的保障执行机制和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真正运用到实践领域,指导妇女用法律武器去维护和保护自身权益,仍然不尽如人意,妇女平等就业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例如对妇女特殊期间的法律保护形同虚设。虽然相关法律对妇女特殊期间的保护已做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妇女的孕期、哺乳期、经期等。但是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的执行。
  实现妇女体面就业,法律保障是硬性基矗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该建立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劳动监察执法为保障,以工会组织和妇女组织保护为依托,建立健全妇女体面就业法律保障机制。
  (一)完善保护妇女劳动者就业权的劳动法律体系
  首先确保有法可依。法律保护是最根本的保证,我国虽然已有这方面的现有规范,但是都过于原则化、理论化,实际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而对于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所定标准依然不够明确。为此,应制定出台《妇女权益保障实施细则》,对妇女权益的方方面面进行详细规定,切实加强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许多生产活动对人们体力的需要减弱,对智力需求不断加大,男女之间生理差异对就业的影响已经逐步缩校而目前我国关于两性就业的立法依据仍主要局限于强调男女两性之间存在的生理性别差异,将妇女置于弱者的保护地位,轻视基于社会性别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的保护。建立两性平等就业的法律制度的时机和条件都已较为成熟,应加快制定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有效遏制性别歧视行为,完善就业法律体系的构建,通过对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界定、判断规则和必要的法律规章制度,使妇女在就业权遭受侵犯时能够有效寻求法律的帮助。
  其次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立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把法律落到实处。在完善保护妇女劳动者就业权的劳动法律体系的前提下,一方面,应该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将妇女权益的相关保障条例明确书写在劳动合同上,最大程度确保就业妇女了解自己拥有的保障权利。另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也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广大妇女对相关法律的了解,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通过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用人单位形成足够威慑力,曝光违法企业名单,对违法企业进行必要的制裁。
  (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拓宽就业领域,大力开发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
  一方面,应当在全国行政管理的层面上建立起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取消对妇女的显性或隐形限制,拓宽妇女的就业领域,保障妇女自愿选择就业方式、得到公平就业机会、拥有平等待遇以及体面报酬。配套建立适合妇女的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监管等制度,并在各地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关键时期,第三产业存在大量非体力性工作,这正是拓宽妇女就业领域的良机。而对于女性创业,社会应逐渐消除对女性角色定位的观念偏见,通过媒体等给予科学的舆论导向,通过相关的政策支持特别是资金支持来鼓励女性创业,发挥女性的创业优势。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以妇女劳动者为服务对象的市、区、街道三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利用就业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服务手段为妇女提供职业介绍、指导和信息服务。
  (三)提供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完善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有救济才有权利,没有好的救济途径,妇女的就业平等权等于是一张白纸。我国目前立法滞后,执法也不完善,有必要建立良好的司法救济途径,以便妇女运用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完善直接运用诉讼方式实现权利救济的机制。对求职过程中的歧视纠纷直接以民事诉讼方式处理,较之劳动争议仲裁,司法救济及时、补偿范围宽、当事人的耗费少、裁决结果更易于执行、更有利于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在求职过程中遭受歧视的妇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反就业歧视的成功案例,比如2001年成都蒋韬诉“身高歧视案”,运用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规定作为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依据,并获得了胜诉,被誉为“中国法院受理平等权利的第一案”。[page]
  鉴于在求职过程中遭受歧视的妇女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也无法申请劳动仲裁,这种情况,应该允许其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维权与监督并举,加大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妇女就业平等权问题,归根究底是妇女人权保障的问题。应倡导用人单位建立诚实信用的妇女就业健康环境,支持引导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建立激励机制,用市场规则制约和淘汰违法企业,建立诚实信用的标杆。
  (五)加强女性维权意识的宣传教育,给予必要而有效的法律援助
  由于女性的维权意识不强,加之部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大小难界定,考虑到追究用人单位法律责任所要付出的成本,遭受就业权利侵犯的妇女往往选择放弃投诉或起诉。
  而在法律援助上,一方面,目前缺乏对维权人的法律保护,作为单个的性别就业歧视的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即使获得了法律援助,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却很可能同时失去了就业机会,其实际利益仍未获得真正保护。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专业化也给受害者依法维权带来一定的实际困难。
  因此,需要在多层面上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建议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女性维权意识的普法宣传教育,以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其积极主动地寻求法律救济。妇联等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发挥权益保障作用,为广大妇女同胞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法律工作者应创新妇女维权的方式和途径,如建立妇女维权绿色通道,方便受害妇女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五、小结
  不可否认,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以及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达到“法律对女性的保护表现为国家和社会为女性提供必要的条件,是女性的权利不只是停留在法律的条文和文字上,而是由法律上的平等上升到事实上的平等”的高度,还需要全社会从法律、文化、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进行努力改善。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妇女应该得到法律上的高层次尊重和保护。相信随着法律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妇女最终能实现体面就业,带动两性协调发展,最终推动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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