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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具体适用民事制裁措施时须注意的若干问题解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17:09:45 人浏览

导读:

具体适用民事制裁措施,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

  具体适用民事制裁措施,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执行。”这是现阶段执行民事制裁措施程序的硬性规定,关系到严肃执法的问题,应严格执行。

  具体适用民事制裁措施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注意分清和掌握民事制裁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制裁与民事责任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的区别主要是:民事制裁是人民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强制性的惩治处罚措施,是国家对民事活动进行干预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性和绝对强制的效力;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和解,权利人甚至还可以放弃权利 请求。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是财产补偿,而且补偿一般应以对方的实际损失为限,虽然也有强制的效力,但主要依据于权利人的请求,因而它的强制性应该说只是相对的。

  二者既有原则区别,但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民事责任是民事制裁的前提,民事制裁则是负有民事责任者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负有民事责任不一定都承受民事制裁。只有完整地理解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才不至于在 具体适用中混同。

  (二)要注意区分民事制裁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界限。二者的性质、目的、作用和依据的法律,以及适用对象都不一样。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为了排除民事诉讼进行的障碍,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强制手段,依据的是程序法,适用的对象即可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即实行了强制措施,也适用了民事制裁措施,但这是没有内在联系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应分别作出决定,分别处罚。

  (三)对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不可滥用,也不可不用。所谓滥用,是指没有分清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乱施处罚,不用,则使对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给予处罚。滥用和不用民事制裁措施惩罚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都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性质。有的案件含有民事责任,也含有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对此应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责任,根据不同的责任,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适用不同的规定予以处理,依法分别追究,不给违法犯罪者留下可钻的空子,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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