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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4 01:01:37 人浏览

导读:

结婚后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管理暂行办法,本文为你具体介绍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户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结婚后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简介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户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婚后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管理暂行办法,本文为你具体介绍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户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结婚后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简介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户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户口分为城市户口和农业户口。原“线外城市户口”改为城市户口。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的审查、登记工作。

  第二章 迁移

  第四条 户口迁移坚持在现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凡单位分房、合法自建房、买房,并实际居住的,允许迁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不得分离。

  第五条 城市人口户口迁移的条件:

  (一)分房、买房、合法自建房的,在搬入新居一个月内,凭房产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其中迁入“二茬房”,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也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二)结(离)婚的,在结(离)婚一个月内,凭结(离)婚证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三)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投靠理由充分,并在一起居住的,给予户口登记。

  (四)孤儿和孤身老人(含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夫妇)投靠亲属的,给予户口登记。

  (五)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为生分配在我市工作的,凭落户介绍信和接收单位介绍信办理户口登记。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回家五日内,持劳改、劳教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已婚的投配偶或子女,未婚的投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市内无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愿意收留,并有居住条件的,给予户口登记;市内无亲属,又无合法住房的,在现住地按暂住人口管理,也可回原籍投亲,家庭住所发生变迁的,可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第六条 农业人口户口迁移的条件:

  (一)在农村乡、镇之间,因工作变动或买房、结(离)婚、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或孤身老人、孤儿投亲属的,给予户口登记。

  (二)农业人口户口(含城农混合户)迁入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区、皇姑区和东陵区南塔街道、泉园街道、丰乐街道、东陵街道、马官桥街道、于洪区于洪街道、杨士街道、北陵街道、陵东街道、苏家屯区解放街道、铁友街道、民主街道、临湖街道、中兴街道、湖西街道、新城子区新城子街道、虎石台街道等地区,须经户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农村地区的“城农”混合户,因工作调动或分房、买房、建房的,可以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办理户口登记,其他农业人口户口迁入该地区要适当控制。

  第七条 城市人口户口迁移开具黑色《户口迁移证》,农业人口户口迁移开具墨绿色《户口迁移证》。

  第三章 立户、分户

  第八条 立户分户的户型分为居民户和集体户两种:

  (一)居民户一般以一个家庭立为一户,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双军人的子女可单立一户,外地来沈的大中专毕业生,单位没有集体宿舍而租房、借房(含借单位办公室)居住的,也可立为一户。

  (二)凡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宿舍居住达五人以上的立为集体户(不足五人的可立为居民户)。为便于登记管理,根据单位集体宿舍的分布情况,一个单位可立为一户或几户。

  第九条 集体户中不得混居居民户。但女职工婚后生育子女,其配偶在外地或夫妻双方都在集体宿舍居住的,女职工可单独立为居民户,其子女可随母落户。

  第十条 居民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形成家庭关系的;

  (二)有分居条件的;

  (三)单独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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