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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1 03:53:19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建设厅文号:黑建招[2006]8号发布日期:2006-6-16执行日期:2006-6-16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建设厅

文  号:黑建招[2006]8号

发布日期:2006-6-16

执行日期:2006-6-16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打击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招标方式和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

  1、严格招标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大中型工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服务功能,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和管理制度,评标场所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

  2、严格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本单位的招标人员应出具工作关系证明和不少于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可视情况通过询问、考核等方式认定该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一般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备案的书面意见。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将招标人弄虚作假的情况记入招标人信用档案,并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应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在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中,除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依法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包括每个标段)要保证投标人数量,实行资格预审且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投标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随机抽签或资格预审打分的方法产生不少于7家合格申请人,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不少于9家合格申请人。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必须邀请资格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实行资格预审的具体要求:

  1、资格预审程序。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经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

  (4)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及答疑,并书面告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

  (5)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申请文件;

  (6)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及替代;

  (7)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

  (8)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

  (9)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结果报告;

  (10)资格预审结果备案;

  (11)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社会公示。

  2、规范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投标申请人须知、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部分内容。资格预审文件应只收取成本费。

  3、规范资格预审评审工作。公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评审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从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产生,一般为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抽取的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2/3.资格预审评审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对投标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应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审查。要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项目经理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向发包人提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请的,不得参加其他施工项目的投标。

  评审可以按下列条件进行:

  (1)企业资质、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注册资本金、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财务状况及资信要求;

  (3)项目经理资质、资历、职称、业绩要求;

  (4)技术负责人职称、资历、业绩要求;

  (5)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要求;

  (6)施工机具及设备、检测设备要求;

  (7)同类项目施工经验、业绩、完成工程量的要求;

  (8)质量、环保、卫生方面认证体系的要求;

  (9)近几年内违法、违规及拖欠工资、克扣工程款、材料款等不良记录的要求;

  (10)近几年内仲裁及法律诉讼的要求;

  (11)分包的要求;

  (1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环保的要求;

  (13)工程担保要求;

  (14)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要求。

  4、加强对投标人项目经理的监管。投标人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时,可以选派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投标人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经理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严格对中标项目经理资料进行备案,建立中标项目经理信息管理查询系统,严格控制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项目经理的行为。要严厉查处项目经理(建造师)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项目经理,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将处理结果记入项目经理信用档案。

  三、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1、严格工程招标备案管理。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对依法招标工程,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黑建建[2005]30号)和《关于在招投标备案管理中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表〉等备案表的通知》(黑建建[2004]26号)要求,认真做好工程招标登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文件的备案管理。招标监管部门对备案文件内容应严格进行审查,同时还要核查“文件”的编制单位以及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的签字、盖章。对备案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招标文件,应不予备案,限期改正。同时对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以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2、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严格实行双签制。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建建[2005]23号)要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工程建设合同”与“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双签制度。建设单位、投标单位在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必须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报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每季度末要将重点工程双签合同情况与招投标统计报表一同报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总站。

  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推荐使用建设部编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但招标文件编制人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示范文本中与现行法规不相衔接的条款及时进行调整。要引导投标单位诚信经营、合理报价,施工企业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报价,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取费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鼓励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新技术应用;强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4、严格防治阴阳合同。要加强招标文件编制中合同条款的监管,在招标文件备案时,要求在协议书合同双方签署页加入下列条款,并记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内容为:“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

  1、推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提倡采用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招标文件中增加电子标书光盘(正副本各一份),用于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电子招标书光盘应使用省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电子标书系统制作,用于投标人填报,形成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在投标文件中增加电子标书光盘(正副本各一份),投标文件数据编制完成后,须在电子标书光盘中进行填报和刻录,密封在经济标中,提交的电子标书光盘必须是招标人提供的光盘。

  2、提倡技术标暗标评审。为保证投标文件技术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对于技术较为复杂工程项目的技术标书,提倡暗标制作、暗标评审。在评审前,对各投标文件技术标书进行编号,隐去投标人身份,监管人员监督开封和编号,鉴证暗标部分包装的外观检查,防止任何人的故意行为;暗标评审完毕后,封存评审结果,再公布投标人名称。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宜采用技术标书暗标评审。

  五、严格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

  1、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评标专家应经过系统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后方可参加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必须携带评标专家证书和印章,评标专家评标结束后,评标文件上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字并加盖评标专家印章。加强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评标专家每年应定期参加集中继续教育。

  2、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准入和清出动态管理。每次评标活动结束后,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并计入专家信用档案。

  3、保证评标时间和评标质量。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工程造价、投标人数量,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保证评标质量。

  4、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管理。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利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产生。一般在开标前3小时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抽取专家,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可提前抽取,并由招投标监管人员及时进行通知。有条件的地市可使用自动语音通知系统抽取和通知评委,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回避制度,同一个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个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要严格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资格审查,招标人的代表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具备评标专家的法定条件。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应作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备案资料存档。禁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私自聘请具有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或者社会其他人员参与评标。凡未从省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的专家评委,其评标结果无效,同时追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计入相关企业、专家信用档案。招标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员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

  5、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实行评标专家评标前书面承诺、评标中独立评审签字、评标后行为测评管理。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要求评标专家在量化评分中发现问题才可扣分,并书面写明扣分原因,否则不得扣分。对于评委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的,在计算各评委评分算术平均值时,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计算算术平均值。对于评委评分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必要时可要求该评委当面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以将建设单位参加评标人员与从专家名册中抽取的专家进行隔离单独对投标文件打分,打分结束后在与专家分值进行合计,计算投标人总得分。

  六、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1、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通过招标文件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跟踪反馈等措施建立起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实际情况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并及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取费标准的20%.对招标代理机构假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出让、出租代理资质、或者转借、超资质代理、恶意降低代理取费标准、在场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无视串标和围标行为或者参与串标和围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以不良记录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2、严格执行招标代理项目季报制度。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统计,每个季度末应将招标代理机构在本部门进行招标备案的工程项目汇总后并附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及业主评价意见,上报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总站,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定级、复审、升级的业绩依据。各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黑龙江工程建设网使用本企业密码锁将所代理工程项目每月底上报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计算机管理系统,资质复审时不认可逾期申报的业绩证明材料。

  3、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异地招标代理的管理。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到省建设厅办理进省备案手续,实行一个项目一备案的方式,同时对进省从事代理项目的专职人员进行备案。对符合进省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省建设厅开具准予进省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证明后,方可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未办理进省备案手续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并予以查处,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并通报招标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按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同样管理,各地不得限制和歧视。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到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各地要加强对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和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异地承接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的管理,坚决打击挂靠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我省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4、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代理人员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管理。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将组织全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及发证工作。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取得《黑龙江省招标代理人员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无证人员办理招标业务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对于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不良记录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5、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时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工程招标文件应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所有备案文件必须由代理机构的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的签字、盖章,再由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审定后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对其编制的所有招标文件负责。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只能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或审定人员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七、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跟踪监管

  1、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等管理机构间的相互联动机制,对依法应招标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除应标明中标的企业名称及相关内容外,还应注明中标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小班子人员名单,有关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中标通知书,对中标项目经理及小班子人员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严厉查处工程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和削减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相应责任人的信用档案,营造诚信经营、失信必惩的市场环境。

  2、实施跟踪监管。建立招标项目跟踪服务联络制度,对依法招标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回访招标人和中标人,落实投标承诺及合同履约情况,重点是国有投资项目中以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发包的项目,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实行中标项目经理锁定管理,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代为保管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证书原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班子管理人员,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随意更换:

  (1)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资格的;

  (3)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招标人要求更换的;

  (4)变更工作单位的;

  (5)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上述情况未经招标人允许并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不得更换。

  八、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加快招投标信息化建设,提高招投标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充分利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利用信息发布功能,及时公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活动、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实现招投标信息共享。

  九、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工作流程和投诉处理

  1、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机构,各市地要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供保障,同时要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廉政建设和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2、创新监管方式。在监督内容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要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对象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同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代理人员行为的监管;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加强与检察、监察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3、规范工作流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投标档案管理、投诉处理等工作流程,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使招投标活动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序、高效进行。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将招投标工作流程予以公示。

  4、规范投诉处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招投标投诉受理部门,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各地要设立招标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招投标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过程监督和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重,及时解决招投标纠纷,保证工程招投标顺利进行,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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