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三审:非重大过失不担责
导读:
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种情况或将得以改变。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典型的紧急救助行为,救助者自身可能受到损害,也可能造成受助人损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雷指出。
对于救助者自身受到损害的,民法总则历次草案稿均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好心办坏事”,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这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吻合的,有利于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王雷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广义的情谊行为,属于发生在紧急情形之下的无因管理。基于我国民法友善和睦的理念,对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可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王雷说,“非重大过失不担责”也提高了救助者需担责的起点,体现了立法对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的宽容和鼓励,增强了民法典的道德底蕴。
“重大过失”如何界定?王雷解释说,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
这也意味着,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责,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须承担民事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导语: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记忆口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