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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文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4 07:29:50 人浏览

导读: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反诉人(本诉被告):袁玲燕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781弄46号101室电话: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上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反诉人(本诉被告):袁玲燕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781弄46号101室电话: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上海成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浦东新区张衡路180弄2号5楼法定代表人:张国顺职务:总经理电话:反诉人就被反诉人诉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浦劳仲(2008)办字第1975号仲裁裁决书生效。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1)、仲裁期间工资共计:34658.5元2)、诉讼期间工资(12月5日至判决书下达之日的天数×204元)3)、补缴仲裁诉讼期间综合保险2008年5月--判决书下达之日3、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报销反诉人生育费用共计:9136.96元。4、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反诉人因在怀孕期间遭被反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向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出具多份有效证据、证人证言论证后,浦东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浦劳仲(2008)办字第1975号】裁决书。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劳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被反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反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浦劳仲(2008)办字第1975号仲裁裁决书生效。二、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劳动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反诉人试用期工资为3550元/月(试用期日薪163.2元),是转正后工资的80%,由此推算,转正工资为4437.5元/月(转正后日薪204元)。被反诉人应支付反诉人仲裁诉讼期间(2008年4月4日--2008年12月4日)的工资共计:34658.5元+[(12月5日--判决书下达之日的天数)×204元]。被反诉人应补缴反诉人2008年4月份之后至判决书下达之日的综合保险费。三、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反诉人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费用共计:11421.2元,被反诉人在未补缴综合保险之前应报销反诉人生育费用共计9136.96元。反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怀孕生育费用单此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反诉人:年月日附:本反诉状副本一份

(责任编辑:admin)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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