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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23:31:4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公民的一般民事行为都必须在遵守民事规则的基础遵循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指引民事立法...

  核心内容: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公民的一般民事行为都必须在遵守民事规则的基础遵循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指引民事立法、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影响源于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根本指导思想的特征。它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反映着市民社会对民法的基本需要,负载着民法所蕴含的法律价值,因而具有影响立法的功能。这一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民法基本原则是进行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避免民法体系冲突、建立民法协调体系、发挥民法系统功能的重要筹码。

  首先,民法基本原则是创制基本法的指导思想。在创制基本法时,立法者应当根据市民社会的特征确定一些基本思想,以此作为立法的思想指导进行具体法规的制定。立法者在总结出这些根本思想后,再以之为根本创制详细具体的法规,从而使制度和规范在最大限度内保持一致,实现和谐的体系功能。因此,民法基本原则是产生具体制度和规范的基础,是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出发点。

  其次,民法基本原则是创制下位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民事立法的多样性以及民事基本法对民事下位法的限制,决定了在制定下位民事法律时,民法基本原则依然具有立法指导思想的功能。

  (2)民法基本原则是现行法规进行评价与解释的指南。

  立法者的社会局限性决定了,无论是基本法还是次级法律,其局限性都是不可避免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弥补法律局限性的手段是进行法律解释。而民法基本原则就是其解释的根本指南,具体表现为:首先,民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对法律进行评价的标尺,是检测民法规范的价值标尺。经过检测,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即为优法,否则就是恶法。其次,它是国家对民事法律进行解释的指南。对民法规范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依据,使其符合民法价值的要求。因此,在基本法和下位法创制后,民法基本原则仍以进一步促进立法为己任,继续发挥它立法指导的功能。

  2、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即使民事法规对具体民事问题有具体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依然具有指引市民行为的功能。首先,民法规范是从基本原则中衍生出来的,更加贴近生活,更加形象具体。

  进行民事活动的市民,首先应以具体规范作为行动指南,但是,当规范对相关问题缺乏务实的规定时,当事人便应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行动指南的功能,其次,当具体民事法规对相关问题设有详尽的制度时,民法基本原则依然具有行动指南的功能,因为民规范具有繁杂性,普通市民是很难完全知晓和熟练掌握的。

  但是人们不可能仅因为对具体规定的陌生而放弃进行民事行为,考虑到民法宣传的困难,所以立法者创制出基本原则,以此为市民活动简洁的勾勒出最为基本的规范,使市民的民事行动从根本上符合民法价值。由于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伦理性,更加容易使市民理解,因此,普通市民能够凭借其固有的伦理观念理解基本原则的内涵,从而促进民法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因为基本原则是规制具体立法的价值指针,所以市民以基本原则为指南进行的民事活动,也就必然符合具体法律制度的规定。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民事行为的功能。[page]

  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法律不仅能够规范民事行为,还要指引审判行为,所以民事行为与民事审判必须集中于同一法律中。在审判中,当具体法规缺乏相应的规定时,基本原则便指导法官进行司法,另外,即使法律有相应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也是法官进行司法活动的精神指导。这是因为,第一,法官要依蕴含着民法价值的基本原则对市民的行为进行定性。第二,当繁杂的法律对同一问题有多种规定时,法官也必须以此为标准,来选择最为公正的法律进行司法活动。因此,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南,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以实现民法的任务,促进市民社会的繁荣。

  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功能

  判例法的缺陷使得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成文法运动。在判例法国家,立法、执法为法官所包揽,进而拥有过多的裁量权,容易产生以一时冲动判案的危险。鉴于判例法的这种难以避免危险,立法者的起初是想以制定尽可能详细具体法规的方式决裂司法权与立法权,使法官成为单纯的司法者,以此克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行司法的正义。

  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立法者的改革没有得到理想中的效果。规范的成文法虽然在克服法官的独断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并不能完全封杀法官的裁量权。因为在成文法的社会中,立法者的局限性与市民社会复杂性的对立,制定法的稳定性与市民活动多变性的对立,使得制定法的局限性无法避免,因此法官再次获得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调和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便成为国家不得不面对的事项。创设基本原则便是其中的方法之一。基本原则的创设不仅使法官可以以其裁量权弥补法律的局限性,也使法官的自我意志被规制在了基本原则这一的范围内。因此,基本原则具有限制自由裁量权,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功能。

  4、提升市民法治理念的功能

  中国的立法的确在近几十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市民的法律意识依然有待提升。法治社会应是大众主动运用法律参与市民生活的社会,而当下的中国,市民更多的事被动参与法律的运作,我国是一个讲德治、讲礼治(人治的形式)达数千年之久的国家,传统的人治思想导致人们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有纠纷就找行政机关,依然把行政人员当做父母官。即便行政机关无法解决,也只有少部分市民会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纠纷。在当下的中国,尤其是农村,非讼思想依然存在。没有市民的主动参与,即使拥有良法、国家机器的公正执法,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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