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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解析的基本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18:34:2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民事案件总是不会脱离民事基本原则,因为民法的适用范围很广泛,这种适用会直接的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审判。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民法案例解析的基本原则,感谢您的关注。【案例】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角图形天河牌商

  核心内容:民事案件总是不会脱离民事基本原则,因为民法的适用范围很广泛,这种适用会直接的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审判。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民法案例解析的基本原则,感谢您的关注。

  【案例】

  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角图形天河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天河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登喜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三角图形吉庆牌.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天河"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市彩印厂,让其把天河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吉庆牌注册商标,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换为"大"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吉庆牌大河酒瓶贴装满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并大量对外销售.为此地,某县酒厂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应处以罚款.一审判决后,被告登喜酒厂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把上诉人仿照制作,使用与被上诉人相近似的瓶贴装潢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是适用法律不当.但是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五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据此认定,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

  【解析】

  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及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特征有:(1)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及实施都具有指导作用.(2)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具体规定所确定下来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达成意思一致);(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法的目的。[page]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法律对某一具体问题尚无具体规定时,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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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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