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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之体系及其适用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4 09:40:48 人浏览

导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何谓民法基本原则?这是一个首要的也是关键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始终的根本准则是民法在调整民事关系时所遵循的原则因此就是民事意志在实践自身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简而言之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何谓民法基本原则? 这是一个首要的也是关键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始终的根本准则 是民法在调整民事关系时所遵循的原则 因此 就是民事意志在实践自身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简而言之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意志的实践原则。民法的宗旨是确认民事关系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地位平等 那么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确认民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 确保权利人充分行使权利 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功能

  三,民法具体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

  (一)不具有基本原则那样的普遍性

  (二)不具有基本原则那样的最高命令性

  (三)不具有基本原则那样的高度抽象性

  四,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介评及重构

  之于我国现行的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体系的弊端,我个人非常赞同伍治良老师的观点,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缺乏形式体系性。具体地说:一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二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缺乏形式上的体系性。

  我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应由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六项原则构成。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既然调整平等的社会关系,民事立法、执法及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就必须以平等为准则。

  平等原则,首先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就公民而言,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法人而言是指不同法人仅具有与自身活动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管公民和法人,他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其次,平等是指法律保护平等,即对公民和法人“一体保护”。特别是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要一体保护,在时效的适用上和保护程度上不应有所区别。再次,平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公平原则

  这要从公平原则的科学性和功能两方面来说:

  从科学性来说,按照立法论和比较法的要求,一项法律原则的确立和一种法律制度的创设:一要与该国的道德准则相一致;二要与该国的法律体系相协调;三应是该国经济制度要求的反映。公平原则与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相一致,公平原则与我国民法体系融为一体,公平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和保障。

  从功能上来看,公平原则是确定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的标准之一,公平原则是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重要依据,公平原则是无过失资任原则建立的理论依据。公平原则在减轻赔偿数额方面的功能,本人认为,据我国

  发表于 2008-12-13 01:16:55

  引用 1 楼

  民法的规定及其理论,公平原则最显著的功能,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减轻。(三)意思自治原则(四)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 ...

  民法的规定及其理论,公平原则最显著的功能,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减轻。

  (三)意思自治原则

  (四)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在资本主义初期仅适用债法领域,法、德民法典均规定为债的履行原则。自1907年瑞士民法典,此原则扩及适用于民法的整个领域。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现代社会,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居民的城市化使社会关系愈加复杂,个人权利的行使应受到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限制,因此,权利的内容不再包括“滥用权”,禁止权利滥用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民法基本原则之适用规则

  首先应适用具体法律规范 在有具体规范可供适用的情况下 不得直接引用基本原则审理案件。根据民法学的一般原理 对基本原则的规定 只有在以下情况才得直接引用一是在案件的事实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资适用时 适用基本原则的规定。二是在对案件的事实有两种以上的具体法律规范都可适用 而两种规范的适用又有矛盾时 适用基本原则的规定来解决具体规范之间的冲突 即在选择案件适用的具体法律时 法官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准则 考虑案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最高价值—公平和正义。

  具体规定是否违反基本原则 以及具体规定违背基本原则规定精神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应看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所获得的结果是否违反社会公正 如果适用具体规定的结果违反社会公正 法院可以不适用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基本原则。但这种情况必须进行限制 否则极易造成法官滥用基本原则、任意解释法律的不良后果。

  鉴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的权力 所以 在遇到适用具体规定违背基本原则的情况时 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才能直接适用基本原则处理具体案件。其他各级法院不得自行决定直接适用基本原则而不适用已有的具体规定裁判案件。总之,在解决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具体规范、民法具体原则以及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冲突时,应当坚持以私法自治原则为根本,同时注重个案分析,充分利用其他原则的补充与修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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