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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有什么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7 14:08:30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民事案件的结果,责任方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而有些还会有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对于民事案件的结果,责任方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而有些还会有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有什么不同?补充责任的诉讼程序是什么样的?补充责任的分类是什么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有什么不同

  (一)连带责任为数个独立的给付责任,是复数之债。补充责任虽也是复数之债,但有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划分,其中的补充责任是依附于主责任才成立的,并非一个完全独立的责任。

  (二)连带责任有的有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如共同侵权责任,有的则没有内部责任划分,如保证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则完全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

  (三)连带责任中的各责任人承担责任并无顺序,而补充责任中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应先由主责任人承担责任,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四)连带责任中的各债务人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付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补充责任中的补充责任人承担了补充责任后不一定都能够追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里规定的也是一种补充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也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投资人以其他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后,实际上根本就无法行使追偿权。

  (五)连带责任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可适用,而补充责任则是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不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成立的要件。

  二、补充责任的诉讼程序

  因补充责任也系多个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在诉讼时,须根据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决定各责任主体是否均应参加到诉讼中来,诉讼形态须分别情况予以适用。根据补充责任人与主责任人和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及密切程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必要共同诉讼型

  权利人是基于同一原因得向各债务人请求清偿的,因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与主责任人承担责任系基于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实际上是同一个债。对于此种类型,权利人起诉主张权利的,必须将全部债务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因此类诉讼的结果及于所有债务人,应将各债务人均追加为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以保障其权利。

  (二)普通共同诉讼

  权利人基于不同原因得向各债务人请求清偿的,因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与主责任人承担责任系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不形成必要共同诉讼。权利人可以先起诉主责任人,而不必追加补充责任人为被告,在主责任人未能清偿的情形下,权利人可以再次起诉补充责任人要求承担补充责任。当然,权利人也可以直接起诉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在权利人只起诉补充责任人时,则必须追加主责任人为被告。

  三、补充责任的分类

  补充责任可依权利人是基于同一原因还是不同原因得向各债务人请求清偿进行分类。

  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得向各债务人请求清偿的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型:

  1、除公民和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由其开办单位或组织成员承担补充责任。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是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对于这类组织,我国法律承认了其民法上的主体资格,认可了其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债务当然应先由其所拥有之财产予以清偿。但这类主体毕竟不是法人单位,他们虽然可以独立支配使用自己所掌握的财产,但并不能独自享有,其财产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这些组织的经营所得全部由其出资设立人或组织成员享有,并受他们的控制。当这些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设立人或组织成员作为受益人和支配人当然应该保证债务得到清偿,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因将企业等经营物承包给他人经营而对承包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所谓承包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的条件下,企业所有权人作为发包方将企业或企业的某个部门交给承包方经营。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而产生债务的,因实际经营人是承包人,经营利益由承包人获得,所以应由承包人来负责清偿债务,但因承包人是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的,企业也获得了利润,故企业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3、因准许他人挂靠在本企业下经营而对他人因挂靠产生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挂靠经营是指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定期或不定期的向被挂靠者交纳一定费用。因挂靠人实际上是自己在经营,收益也归自己,所以因其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该由其自己负责清偿。但因为挂靠者是以被挂靠者的名义在对外经营,被挂靠者也有收益,因此应该由被挂靠单位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所叙,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不同有: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都在全部范围内承担责任,可以起诉任一人或他们全部并要求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而补充责任则是指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范围内的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逃匿则补充责任人先承担全部责任,而后获得追偿权。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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