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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辆所有人职工驾车伤人,按份担责还是连带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5 23:17:12 人浏览

导读:

车辆所有人(企业)的司机与该司机学车时的师兄(非车辆所有人职工)一起出车,送货到另一个公司。在该公司卸货后,醉酒的师兄驾车从厂门冲出来,把行人郭淑德撞死。一审法院认为,肇事者即师兄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车辆所有人的司机有过失,车辆所有人应对司机履行

  车辆所有人(企业)的司机与该司机学车时的师兄(非车辆所有人职工)一起出车,送货到另一个公司。在该公司卸货后,醉酒的师兄驾车从厂门冲出来,把行人郭淑德撞死。一审法院认为,肇事者即师兄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车辆所有人的司机有过失,车辆所有人应对司机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一审裁判车辆所有人对肇事者不能赔偿的部分在40%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但郭淑德母亲王玉凤对此不服,认为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该判决将是一纸空文,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兑现。那么,此案中,无可置疑,肇事者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到底该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醉酒驾车酿祸致人死亡

  2007年11月29日下午,重庆赛特尔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赛特尔公司)的职工李富宽驾驶该公司所有的(牌照为渝BA6902)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送货到位于江北区的重庆望江铃木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江铃木公司),一同出车的还有李富宽学开车时的师兄杨里富。

  根据望江铃木公司的门卫制度,凡是外来车辆必须进行审查登记,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李富宽驾车进入该厂区,当然也进行了登记,杨里富也未下车而进入厂区。

  货物交接并卸下后,杨里富依旧在车内休息,李富宽下车未取走车钥匙。17时许,醉酒的杨里富便驾驶该货车从望江铃木公司大门口驶出准备停靠路边,但因制动操作不当,将正在路边行走的郭淑德撞击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杨里富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郭淑德爱人已经过世,她死亡后,丢下一直跟随自己生活的91岁高龄的母亲王玉凤。如今,女儿走了,老人只得离开重庆,投奔远在四川的外孙女。

  肇事者杨里富酒后驾车肇事并致人死亡,已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对该案的民事赔偿却很难兑现。

  法庭争辩:车辆所有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尽管车辆所有人与郭淑德母亲进行过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共识。于是,2008年1月,王玉凤向江北区法院起诉,认为赛特尔公司保管车辆不当,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请求裁判杨里富、李富宽和赛特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共同赔偿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39万余元

  杨里富承认自己的过错,并愿意承担责任。李富宽认为自己并未同意杨里富驾车,不同意赔偿。赛特尔公司则辩称,该案中,自己无违法行为,未直接侵害郭淑德生命权,而是杨里富未经同意偷开车辆所致,应由杨里富承担责任,自己只应承担车辆管理不善的责任。

  一审:赛特尔公司承担40%的补充责任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里富未经李富宽同意,擅自驾车酿成交通事故并致郭淑德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机动车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以避免因自己的过失使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潜在危险发生。李富宽明知杨里富处于醉酒状态且仍在驾驶室内,离开车辆时却未取下车钥匙,以致杨里富擅自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因此,李富宽的过失行为与郭淑德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赛特尔公司应对李富宽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富宽则不应直接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郭淑德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杨里富擅自驾车所致,李富宽下车未取车钥匙系间接原因,且李富宽的行为不属重大过失,故赛特尔应对杨里富不能赔偿的部分在4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是,该院裁判杨里富赔偿王玉凤253356.75元,杨里富不能赔偿部分,赛特尔公司在4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玉凤对一审裁判的赔偿数额没有异议,却于近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赛特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女儿死亡的事实已不可逆转,肇事者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就只能通过索赔获得精神上的慰籍。既然一审裁判的赔偿数额也得到王玉凤的认可,那她为何还要上诉呢?

  原来,一审裁判车辆所有人仅仅承担了补充责任,即只是承担杨里富不能赔偿部分的的40%,而杨里富正在服刑,根本无力兑现赔偿金,将导致这笔巨额赔偿金能够兑现的微乎其微。这样的结果等于大打折扣,这就是王玉凤上诉的根源。

  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正的,王玉凤所上诉的理由是否成立,到底是她认识法律关系错误还是一审裁判的不当?还有,尽管重庆胡氏机械公司承认此案发生时,杨里富系该公司水电工,而据知情者透露,赛特尔公司负责人曾经告知,杨里富曾经在该公司工作,后来离开到重庆胡氏机械公司工作。肇事者杨里富在案发时到底是不是赛特尔公司的员工,或究竟与赛特尔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否,至今仍然是个谜。

  法学专家:赛特尔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林刚副教授对此案分析后发表如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补充责任与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有本质的区别。第一种情形,二人以上共同侵权,双方没有意思联络,行为又不是直接结合,而是间接的影响产生损害后果,这种情形,应当根据责任大小划分并承担补充责任;第二种情形,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尽管双方没有意思联络,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般侵权行为,就不再赘述."

  李富宽把车钥匙留在车上,一审法院认定为一种过失行为,故为间接意思联络,因此认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而此认定与事实并不相符,或认定不当。因为望江铃木公司的门卫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入内,而李富宽将肇事者杨里富带入该公司,就让该公司保安认为是一种事实上的帮工关系,把车钥匙留在车上就并非过失,而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正是这种故意的行为致使杨里富驾车并造成郭淑德人身损害,即双方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了该损害后果。该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此案中,李富宽并未有拒绝杨里富帮工的意思表示,因此,李富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李富宽的行为不过是赛特尔公司的职务行为,李富宽的职务行为后果理应由用人单位也即车辆所有人的赛特尔公司承担,即赛特尔公司应当与杨里富共同承担郭淑德死亡的连带赔偿责任,而不能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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