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
导读:
中国农村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主要指的是乡(镇)、村、农民集体、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三级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还包括乡镇集体企业财产权,以及供销合作社及信用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三级组织之间有一定的隶属关系,但又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拥有其法人资格和互相独立的财产。其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规定为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各项设施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财产,如乡镇企业的厂房、设备、资金等。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只能归集体所有,但一般不再由集体经营;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后,承包经营者依法获得承包经营权,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一般都已成为农业承包经营户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但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人,有权行使其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有权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分给其成员占有和使用,有权在民主协商的原则下确定集体的各项提留的比例,有权对承包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目前在一些地方,有些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政绩”,对法律视而不见,对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忽略不顾,把农村当作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资源基地”,把农民的利益作为实现“政绩”的“贡献品”,从而在土地征用、土地补偿等问题上造成了大量矛盾,其实质就是没有尊重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物权法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对此会有所制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刘心稳认为:集体所有权是我国所有权体系中的重要类型,是城、乡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财产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活动的基本法律条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本集体取得个人生活基本保障的法律资源。确认和保护集体所有权的重点在于不允许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不法侵害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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