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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集体财产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6 23:38:06 人浏览

导读:

花了十几万元买块地,发现面积竟变小了,阿丽(化名)将卖主阿进(化名)告上晋江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不仅驳回阿丽的诉讼请求,还判决双方转让土地协议无效,收缴10余万元的土地转让款。阿丽不服判决,遂提出上诉。昨天,记者从晋江法院获悉,该起案件经由泉州中院二审后维

  花了十几万元买块地,发现面积竟“变”小了,阿丽(化名)将卖主阿进(化名)告上晋江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不仅驳回阿丽的诉讼请求,还判决双方转让土地协议无效,收缴10余万元的土地转让款。阿丽不服判决,遂提出上诉。

  昨天,记者从晋江法院获悉,该起案件经由泉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起因:

  用垦荒地抵偿债务

  因为欠债,家住晋江市磁灶镇大宅村的阿进用自己开垦出来一块杂地抵债。2003年2月24日,阿进与债主阿丽签订了一份《转让地协议书》,约定:阿进将一块长45米、宽14米,面积630平方米的杂地转让给阿丽永久使用,扣去应还债务,阿丽给阿进109375元作为永久赔偿费。

  转让后不久,磁灶镇因扩建公路而占用该地的一部分,导致土地面积减少。2005年3月14日,阿丽以转让的土地长仅25米(另20米是他人用地)、实际面积与《转让地协议书》不符为由,将阿进告上晋江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

  判决:土地转让无效

  转让款收缴

  原告阿丽称,她发现该地实际面积和原来协议书上所约定的土地面积不符,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无效,阿进应返还原告转让款109375元。

  对此,被告阿进则认为,本案是土地权属纠纷,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转让给阿丽的土地符合协议书约定的范围和面积,转让后因政府扩建公路而占用该地的一部分,土地面积减少,原告反悔才提起诉讼。双方的土地转让合法有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26日,晋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阿丽与阿进转让土地使用权为无效民事行为,驳回阿丽的诉讼请求。不仅如此,法院还下发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阿进收取的土地转让款109375元。

  阿丽对此表示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法院。泉州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后维持原判,驳回阿丽的请求。

  法律:

  没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

  判决已经生效,但该起案件有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对此,主审此案的晋江法院法官杨国强介绍说,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关系中,阿进自始即不具备对诉争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这一权利基础。阿进和阿丽永久转让土地权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的禁止性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损害了所在农村集体的利益,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阿进因此取得的转让款属违法所得,应予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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