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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产的三权分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6 22:39:06 人浏览

导读:

保加利亚学者提出的一种国家所有权理论,其代表人物佛塔德热尔认为,应严格区分对国家财产的3种不同的权利:一是国家的权利,即社会主义国家财产所有权;二是国家法人的权利,他称之为经营权;三是国家管理国家法人那部分财产的权利,他认为这一权利不属于所有权的内容

保加利亚学者提出的一种国家所有权理论,其代表人物佛·塔德热尔认为,应严格区分对国家财产的3种不同的权利:一是国家的权利,即社会主义国家财产所有权;二是国家法人的权利,他称之为“经营权”;三是国家管理国家法人那部分财产的权利,他认为这一权利不属于所有权的内容,纯粹是行政权利。至于“经营权”,佛.塔德热尔则把它定义为“国家经济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费用,为自己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实现的社会主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占有、使用和处分3项权能。但按佛.塔德热尔的看法,国家经济组织(国家法人)的经营权不是他物权,而是独立的主观权利。因为经营权在内容上和国家所有权吻合,它不可能与国家所有权对立,也不是对国家所有权的限制。因此在国家与国家经济组织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它们只有行政隶属关系。这种行政隶属关系表现为国家对其经济组织的活动实行领导和监督,可以单方面终止经营权或变更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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