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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01:22:43 人浏览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案情)海舒适堡女子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适堡)系一家采取会员制经营方式的服务性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女子健身、美容、桑拿浴等。吴晨华系舒适堡的会员。2000年1月16日下午,吴晨华在舒适堡健身后去浴室洗澡,当吴晨

  人身损害赔偿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案情)

  海舒适堡女子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适堡)系一家 采取会员制经营方式的服务性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女子健身、美容、 桑拿浴等。吴晨华系舒适堡的会员。2000年1月16日下午,吴晨华在 舒适堡健身后去浴室洗澡,当吴晨华冲淋后欲去桑拿房时,在淋浴房 内滑倒致伤。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吴晨华右桡骨远端骨折。 期间,吴晨华共花费医疗费774.40元,交通费106元。2000年3月17日, 吴晨华转诊华山医院,花费医疗费334元。吴晨华因伤误工期间被扣 除工资18878.70元。吴晨华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计人民币 50958.26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吴晨华之伤情经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吴晨华之伤构成10级伤残,伤后可 酌情休息10周、营养6周、护理4周左右。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晨华摔倒致伤系意外事件。双方当事人 对此均无过错。由于吴晨华与舒适堡构成合同关系,因而舒适堡是吴 晨华受伤事件的关系人。故根据法律规定,由事件关系人按照公平原 则分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并根据一审查明的误 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确定本案的损失范围。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吴 晨华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对舒适堡自愿返还吴晨华会费1000元,则予 以准许。一审法院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如下判决:舒适堡给付吴晨 华23375.70元;舒适堡退还吴晨华会员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368.70 元,由吴晨华承担1444.90元,舒适堡承担923.80元。鉴定费500元, 由双方各半负担。

  舒适堡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一审法院对双方的过错没有认定清楚。一审判决虽确定了上诉人对危 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但对被上诉人在整个事件中有无过错却没有 审理。就本案而言,在排除不可抗力、第三者侵害、上诉人管理过错、 疾病突发因素致伤外,按照生活经验,应推定被上诉人吴晨华在淋浴 时不小心滑倒受伤,吴本身是有过错的。因此,不能得出双方均无过 错的结论,也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适 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吴晨华辩称:其在上诉人处消费,发生危险应当由上诉 人来承担责任,由于其在摔倒时没有目击证人,致其无法证明损害事 实是上诉人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而致。故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合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 审判决。

  (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舒适堡对吴晨华摔伤之后果是否具有可归责性 以及公平责任原则能否适用。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形态 如何确定民事责任的形态主要有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返还不当得利 责任。当一个行为符合数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不同的民事责任 即发生竞合。常见的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和不当 得利责任的竞合两种。我国合同法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作了 规定,当事人一个行为既构成侵权责任又构成违约责任时,当事人可 以选择一种责任起诉。对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我国法律 未作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只发生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 所谓加害给付,指债务人履行之债务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且其 有瑕疵的履行造成了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所以,确定侵权责任 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应经过三个步骤: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 合同关系;其次,要看债务人是否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最后,若债 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则看该瑕疵是否直接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只有 在债务人有瑕疵的履行直接造成了债权人损害时,才构成侵权责任和 违约责任的竞合。本案中,吴晨华向舒适堡支付会费,并成为其会员, 故双方之间存在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吴晨华在浴室内摔伤,确定舒适 堡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是确定其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浴室内地 面潮湿、光滑为不可避免之现象,舒适堡的义务就是提供安全、适用 的防滑设施。舒适堡已在浴室摆放了防滑垫,所以应认为其已适当履 行了提供防滑设施的合同义务,舒适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舒适 堡对吴晨华的摔倒无法预见,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亦不构 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舒适堡既无违约行为又无侵权行 为之情况下,法院能否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呢?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件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元的。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归责 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侵权责任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失 责任为例外。公平责任原则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 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即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公 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其功能在于 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必须准确把握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范围。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

  1.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 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且,在受害人 之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 接原因或必然原因,若加害人的行为为受害人损害后果之次要原因、 间接原因或偶然原因,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若加害人致受害人 较轻损害后,第三人行为介入引起了加重的损害后果,此时对于加重 的损害后果,亦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是 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本身就不是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之 行为并不受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评价,不能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曾出现过被告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无因果关系时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况,这完全是错误的。

  2.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之归责原则,故强调过错的民法通 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已无法适用于合同责任。在加害人与受害人有合同 关系的前提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仅要看加害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其 合同义务,还要看加害人是否能预见到其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有法 定、约定作为义务时的不作为)会产生损害后果。若加害人虽完全履 行了其合同义务,但仍然造成了损害后果时,应看加害人能否预见其 损害后果,若能预见,则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若不能预见, 则无过错,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受害人亦无过错。这种要求是绝对的,加害 人的行为虽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若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即使 其过错并不是损害的主要原因),仍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案中, 在确定舒适堡不存在违约行为后,还要看舒适堡是否应当预见受害人 摔倒,若能预见,则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若不能预见,则无过 失,若吴晨华对损害后果发生亦无过失,则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 断舒适堡是否能预见顾客摔伤,应看以前是否发生过类似事件及发生 此类事件以后其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若以前发生过此类事件 而舒适堡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致损害结果再度发生,则应认为舒 适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适用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而非公 平责任原则;若以前发生过此类事件,舒适堡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而损害结果再度发生,则应认为舒适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 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对此种损害行为法律未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加害人和受害人虽均无过错,但若法律规定了此种类型的加害行 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此加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承担侵 权责任,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4.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

  当加害人、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时,加害人不应承担侵权 责任,但若固守此信条,有时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为体现公平、正 义之法律价值,当加害人不承担责任对受害人而言显失公平时,应当 让加害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实现法律的救济功能。加害人不承 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显失公平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加害人的行为 是造成损害的惟一原因、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 (2)受害人因加害人 的行为而受损害后,生活陷于困难; (3)受害人与加害人存在特定的 合同关系或信赖关系,受害人的损害是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或因信赖 加害人而发生的; (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 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监护人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5)紧急避 险之危险系由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应向其避险行为之受害人承担适 当的民事责任。

  5.公平责任原则无免责事由且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公平责任是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有可归责任时由法官根据公 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种责任,所以公平责任一旦成立,即无免责事 由。即使加害人具有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亦不影响其公平责任的承 担。所以,在这种意义上,公平责任又是一种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因为公平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性责任, 故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适用于公平责任。

  6.公平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份额必须适当

  公平责任是一种分担损失的责任,所以不能让加害人独自承担损 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必须 适当,如此方能体现出公平责任的特性。否则,在救济了受害人的同 时又损害了加害人的权利,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公平责任原 则的功能也无法体现。

  本案中,由于舒适堡已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放置防滑垫), 故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由于其对损害之发生无法预见,故舒适堡无 过错;又由于吴晨华对损害后果发生亦无过错,而且损害是在履行合 同的过程中发生的。所以,根据上述原则,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判令舒适堡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一、二审判决是妥当、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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