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程序
导读: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详细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具体程序和条件内容,关于宣告失踪的适格主体以及下落不明的时间规定等都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程序,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1、申请书正本一份,申请书需申请人签章,申请人是自然人需本人亲笔签名;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章)。
3、被申请人身份材料: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委托手续材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程序”的法律内容,除了需要弄清楚宣告失踪的具体程序以外,宣告失踪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所需的材料也是值得关注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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