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概念和行使
导读:
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不仅可以满足父母亲对孩子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
配偶在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一般由配偶一方直接抚养。为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同时也为了保障父母的感情利益,赋予父母一方探望权是很有必要的。新修改的婚姻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的形式是多样的,探望的方式包括逗留式和看望式两种。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令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而看望式探望时间短暂,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同子女的深入交流。我们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内容。探望人如果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生活、居住条件,具有在短时间内抚养、教育的经济收入和行为能力的,可以采取逗留的探望方式。
探望权的行使
1.探望权的行使内容的决定。探望权的行使包括行使的方式、时间及长度、地点、次数等内容。这些内容由当事人及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加以协商。协商可在协议离婚中进行并应把协商内容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诉讼离婚的,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内容应当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中,调解要求合法自愿。为保障子女利益,子女自己对探望权行使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对探望内容的想法;人民法院也有权对协议内容加以必要审查。人民法院对调解不成的或单独提起的这类诉讼案件,应依法查明案情,结合当事人及子女的状况就探望内容作出判决。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可依法另行单独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2.探望权的行使与实现。除了权利人的积极作为外,行使探望权还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协助。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妨碍权利人探望子女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视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探望权时,应当注意强制执行探望权的特殊性,遵循以下原则:(1)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为原则;(2)依法执行的原则;(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也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变更抚养权主体,以约束违反探视权的人。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禁止对子女强制执行。二是给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探望权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权利的行使被中止而抵销。
3.探望权的委托行使。关于探望权的委托行使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学界也未对此展开讨论和研究。我们认为,探望权人在社会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如长期出差、患病住院、被限制人身自由、与子女一时产生隔阂而不方便或不能按规定的内容行使权利。为保证探望人权利与被探望人利益的实现,结合法律规定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我们准予探望权人委托他人行使探望权。受托人可以是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权利人的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朋友。受托人本人应符合作为探望权人的条件,并应依法合理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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