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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资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02:30:15 人浏览

导读:

有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年纪过大或者身体不太好,会选择写一份遗嘱,安排自己的后事,但是往往因为继承人还是未成年人,出于不放心,他们会选择在遗嘱中为被监护人指定另一个监护人。那么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资格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大家一起和法律快车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有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年纪过大或者身体不太好,会选择写一份遗嘱,安排自己的后事,但是往往因为继承人还是未成年人,出于不放心,他们会选择在遗嘱中为被监护人指定另一个监护人。那么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资格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大家一起和法律快车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  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资格

  遗嘱可否指定监护人?不能。

  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理论上,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等方式。但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目前尚无遗嘱监护的规定。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指定监护的前提条件

  发生指定监护的前提条件有二个: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监护能力,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强制性的法定监护人的要求,不可能发生指定监护,只需要强制父母履行监护职责。

  (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这种争议具体表现为二种。一种是数个法定监护人争当监护人,从而发生积极冲突,需要从中指定。另一种是数个法定监护人都不愿担任监护人,相互推诿,从而发生消极冲突,需要从中指定。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所以,遗嘱是不能制定监护人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遗嘱指定监护人资格的知识。实际上,在遗嘱中,自行决定监护人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去世后,由第二顺位法定监护人监护。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新的监护人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规定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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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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