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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21:12:5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监护人有哪些类型?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利的个人或单位。在我国,监护人的类型主要包括法定监护人、协议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等三种。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人的类型。监护...

  核心内容:监护人有哪些类型?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利的个人或单位。在我国,监护人的类型主要包括法定监护人、协议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等三种。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人的类型。

  监护人的类型:

  1、法定监护人。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监护人,是法律规定的,这种监护关系因子女的出生而开始,而不必另有原因。因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关系也固然不能通过协议随意解除。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次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2、协议监护人。

  通过协议确定监护关系的主要有以下情况: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法承担监护责任,将子女送与他人收养,监护关系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个人以上又均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哪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3、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必需是对于监护人资格有争议时才启用监护人的指定。能对于监护人进行指定有三个部门: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对于此两单位指定不服,可以上诉法院,请求法院进行指定。

  法院对于监护人的指定原则是: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利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或第17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顺序,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法院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另外,关于夫妻双方对子女监护权的问题:

  (1)夫妻离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三种情形可以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资格: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page]

  (2)夫妻一方死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夫妻双亡:由法定组织指定,必需先经过指定,不服的才可以上诉法院。

  最后,若没有上述监护人,或者上述监护人皆丧失了监护能力,责任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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