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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03:16:39 人浏览

导读:

一、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与无效法律行为的区别1.无效的条件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

  一、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与无效法律行为的区别

  1.无效的条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申请撤销后效力才溯及的无效,而无效法律行为只要存在无效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都当然自始无效。

  2.无效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具有不同原因。

  3.有权主张无效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法律行为只有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无效,无效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人都得主张无效。

  4.能否主动宣告不同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应当主动宣告无效,而对于可撤销法律行为必须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宣告无效。

  5.申请无效的时间限制不同

  无效法律行为,申请确定其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可撤销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行为成立时起1年内申请撤销,否则失去撤销权。

  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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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撤销权

  (一)含义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的撤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二)权利主体

  1.为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中,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

  2.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情形中,受损害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行为也可以请求变更行为。

  (三)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撤销或变更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实例】18岁的甲出售自己的小提琴给乙,双方履行完毕后,甲的父亲丙表示不承认甲的行为,又发现买卖具有胁迫性质,丙遂要求乙返还财产。问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题解:甲已年满18岁,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行进行买卖行为,其父没有权利干涉。但案例中买卖合同存在胁迫情形,甲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该行为是可撤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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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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