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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竟要宣读声明关于子女抚养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4 20:54:06 人浏览

导读: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摄影/本报记者袁艺本报记者报道“办离婚(lihun)本来心情就不好,还要大声宣读离婚(lihun)声明,这样的规定对我来说是精神折磨。”毛先生昨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摄影/本报记者袁艺 本报记者报道 “办离婚(lihun)本来心情就不好,还要大声宣读离婚(lihun)声明,这样的规定对我来说是精神折磨。”毛先生昨天向本报反映,在东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婚姻登记员要求离婚双方宣读离婚声明。拒绝宣读,就不予办理离婚。毛先生认为这样“生硬”的规定应该取消。

■当事者:办理离婚宣读声明“不尽人情”

“我和前妻已经在离婚声明上签字了,为什么还要把声明再大声读一遍。”今年8月份离婚的毛先生,对于宣读声明一事总觉得如鲠在喉。他认为,这样的规定没有考虑离婚当事人的感受。在他看来,“宣读声明实在是一种精神折磨”。

遭到毛先生拒绝后,婚姻登记员出示了一份红头文件,上面明确规定离婚当事人“宣读声明”环节不可缺少,并表示凡办理离婚的夫妻,都要宣读。“即使念一句也要念。”

“我们双方申请离婚登记,谨此声明……”毛先生回忆说,前妻对此也非常无奈,只得通读了离婚声明。毛先生迫不得已只念了一句,总算顺利办理了离婚。

“几十年的夫妻,离婚的时候肯定都不好受。既然在离婚声明上签字,肯定都默读过,为什么一定要大声念出来。对离婚的人来说真的是精神折磨。”毛先生认为该规定太不尽人情,建议取消这一“生硬”的环节。

■离婚声明要按全国“统一格式”宣读

据了解,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统一范本,夫妻离婚都要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也就是说,不仅在北京,全国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都需要宣读离婚声明。

如果夫妻离婚,他们需要分别宣读的内容包括:“我们双方申请离婚登记,谨此声明:(包括男方姓名、国籍、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女方姓名、国籍……)”。

此外,夫妻离婚时还要宣读“我们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是×××,离婚原因是……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声明人(男方……女方……)”

现场采访

■听说宣读声明离婚夫妻“心情不好”

昨天下午在东城区民政局,一对年轻的夫妇正在婚姻登记处等候办理离婚。由于心情不好,女方一直在小声哭泣,男方则因为需要等候,显得坐立难安。当他们从记者口中知道一会儿办理手续还要朗读“离婚声明”时,情绪显得有些焦躁。办完手续出来后,那位男士对守候在门口的记者说:“刚才确实朗读了离婚声明”,随后他便以“心情不好”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而后匆匆离去。

东城区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员承认,的确有部分夫妻不愿意宣读离婚声明,这种做法也有不尽人情之处。“能不读最好,但文件这么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离婚的都要宣读。”工作人员表示对离婚当事人的心情表示理解。

一对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夫妻表示,现场已经念过声明,但希望最好去掉这个环节,让双方心里好受些。

■线索提供/毛先生

各方说法

■民政:宣读可保证夫妻属自愿离婚

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离婚和结婚都需要宣读声明,这个环节必不可少,也是法定程序。”不能保证所有来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夫妻都是自愿的,不排除有的人不情愿、不想离或者受胁迫,还有可能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

据介绍,通过宣读离婚声明,婚姻登记员可以辨别夫妻双方是否是真实、自愿离婚,也可以观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办理离婚的办公室都是独立的,每次只接待一对,所以向婚姻登记员宣读并不会泄露秘密。

民政局负责人表示,离婚夫妻如果一方提出不愿意宣读离婚声明,婚姻登记员会分别与双方沟通,询问是否自愿离婚。如果一方表示不愿意,即可马上终止办理离婚。

记者了解到,北京和其他省市都曾出现过离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称办理离婚登记时自己“没有行为能力”,不是自愿离婚,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予行政赔偿。为强调公民在享有婚姻自由的同时自负法律责任,2005年8月北京出台的规范做了上述规定。

■专家:宣读离婚声明对当事人带有“羞辱”性质

“我建议取消宣读离婚声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明确表达了对此事的态度。“新人结婚宣读结婚声明,向社会宣布成立了一个新家庭。但是离婚没有必要宣读,也没有意义。”

他认为,宣誓、宣读多是庄严、神圣的事情,这样的仪式也具有社会功能。但是放在离婚上,就显得没有意义。“虽然社会开放,但离婚对很多中国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应该宣读的事情。宣读离婚声明对离婚夫妻其实带有一定的羞辱性质。”

对于民政部门的“宣读必要性”解释,夏学栾表示,与离婚双方当事人谈话的过程中,完全就可以了解夫妻双方是否精神正常,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文件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通知(2005年8月28日实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填写并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盲人、聋哑人除外,但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备注栏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当事人应当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除宣读外,婚姻登记员还要询问当事人对离婚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分别作询问笔录。在《离婚登记询问笔录》上,共有7个问题需要当事人回答,包括: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你与对方是否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你与对方对协议处理的财产是否有所有权;上述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隐瞒事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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