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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返乡养老七旬母亲状告女儿讨房产胜诉协议离婚的财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4 18:16:52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早报记者 黄祖祥

“这栋房子是我和丈夫辛苦攒钱建起来的,可是我却没得住,被长女一家给占了,我回老家一趟都得找酒店住。现在我丈夫过世了,我请求法院把这栋房子的继承权进行分割,让我能回到这房子里养老……”昨日上午,71岁的尤某华在晋江法院与长女蔡某真对簿公堂时,声泪俱下地向法官提出请求。

为返乡养老有房住

母亲状告女儿

据介绍,此案的原告为尤某华和她的四个女儿一个儿子;被告则是她的长女蔡某真。

据尤某华表示,她与丈夫蔡某宽共生育有五女一男,其中除了长女蔡某真已结婚留在晋江,其余子女均随父母前往香港。她和丈夫修建了一栋三层石头楼房在晋江永和镇坂头村,一直由长女蔡某真代管并居住。后来,丈夫因病于2007年死亡,该房屋(fangwu)便由蔡某真占用,导致她有家不得回。

为此,尤某华和除蔡某真以外的四女一子一起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这栋房屋(fangwu)进行财产分割,让她与子女们共同继承各自的份额,不再让这栋房子由蔡某真一家独居。

而蔡某真一方则辩解称,这栋房屋是她与丈夫出资、出力建造的,父亲常年在香港没有参与房屋的建造,即使有少许出资,也仅是对她的资助、赠与而已,这栋房子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她的母亲和弟弟、妹妹无权继承。

原告一方份额大

法院判令胜诉

在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后,经办法官认为,被告蔡某真主张这栋房子是她与丈夫出资建造,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蔡某宽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且这栋房屋大门的对联开头两字和末尾两字分别为他与妻子尤某华的名字,依民间习俗,可认定是蔡某宽夫妻建造的,应认定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在房屋继承份额问题上,法官认为,分割该房屋时,应先确定房屋的一半为尤某华所有,以房屋的评估价值约32.7万元来计算,其中16.35万元为尤某华所有,其余的16.35万元为蔡某宽的遗产。尤某华及六个子女均为蔡某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均等分得他的遗产,每人分得2.3357万元。

这样一来,尤某华和除蔡某真以外的四女一子共六人共可分得30.3643万元,占这栋房屋总价值的92.8%,所占份额较大,且尤某华有返乡居住的意愿,故应将房屋判归六原告为宜,再由他们折价补偿蔡某真2.3357万元。蔡某真可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但她解决住所的问题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应酌情给予她继续居住一年时间。

组织双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后,晋江法院昨日一审判决,坐落于晋江永和镇坂头村的这栋三层楼房归原告尤某华及除蔡某真以外的四女一子共同所有,蔡某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房屋交付给他们。此外,六原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蔡某真补偿款2.3357万元。

随后,原告一方当庭表示服从判决,而被告蔡某真一方则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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