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一般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以有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那么,当被代理人取得(如未成年子女已达成年年龄
正文:什么是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
行政诉讼中的指定代理人,其权限要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定,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指定代理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中一人时,其代理权限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致
(1)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其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四、借鉴英美代理法和国际代理公约,完善我国代理制度的若干设想 (一)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应该贯彻的原则 1.两大法系兼收并蓄的原则 我国现行代理立法受大陆法系民法的
毫无疑问,一个心智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存在监护问题,这里笔者要谈的是成年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
内容摘要: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学术界对于代理权性质尚存在许多争议,分别有权力说、权利说、能力说等多种认识。理论上的争议导致实践中的混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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