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委托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导读:
新华书店委托其业务员张正(化名)去出版社购书,走时告诉张正所购书名叫《中华故事选》,数量为200册,并向张正出具了盖有公章的购书委托书。张正到出版社后,出版社的同志告诉张正,现在《中华故事选》丛书比较好卖,劝他多订购些,张正想反正来一趟不容易,还不如多订购些以免将来再跑一趟,就多订了100册《中华故事选》,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新华书店按照约定时间将300册《中华故事选》发货到新华书店,并要求新华书店给付书款,遭到新华书店拒绝,新华书店称我只让张正订购200册,没有授权他多订,对多出的100册丛书拒绝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即合同法上表见代理的规定,即无权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其实质是有权代理。
成立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二是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三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错,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新华书店给付出版社300册丛书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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