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代理 > 无权代理 > 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

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09:24:2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有什么限制?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无效行为不得追认、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

  核心内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有什么限制?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无效行为不得追认、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

  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

  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

  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

  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

  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

  在冒名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

  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

  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page]

  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如果委托人预先声明,将追认行为人企图实施的任何行为时,并不能阻止他事后仍然有权利拒绝行为人的越权行为,除非他的声明构成了表见代理。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 行使代理权的原则是什么

  代理权的行使,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是一行为法律事实的发生过程。因此代理权的行使不仅要遵守代理制制度的规定,而且还要遵守民事法律行为……详细

  ■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详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