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效力如何
导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生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此可见,无权代理的效力分为无权代理的生效和无权代理的无效两种情况。
(1)无权代理的生效。无权代理的生效是指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欠缺的代理权得以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在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权。被代理人所享有的追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即只须被代理人依自己的意志作出单方的意思表示,便可使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追认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追认的表示具有溯及力,通过追认权的行使,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有效。
(2)无权代理的无效。无权代理的无效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作追认,从而使无权代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相对应的是善意第三人享有撤回权,即第三人通过行使撤回权来确定无权代理行为无效。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之前作出,经撤销的无权代理行为不得再作追认。例如,大学生张某的室友知道张某想要买一辆旧的自行车,一天见李某有一台质量较好、价格便宜的二手车要出售,便未经张某的同意,以张某的名义向李某购买了这辆自行车。在这个小案例中,张某的室友未经张某同意以其名义购买自行车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此时如果张某及时向李某表示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行为生效;反之则该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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