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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23:37:03 人浏览

导读:

代理权是能够进行代理行为,并且代理的行为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代理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如果滥用代理权会造成被代理人的损害,那么构成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条件有哪些?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代理权是能够进行代理行为,并且代理的行为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代理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如果滥用代理权会造成被代理人的损害,那么构成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条件有哪些?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条件

  一、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条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具备上诉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如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二、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授权范围而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对于这部分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以作为对其逾越雷池之惩罚。但是在这其中,被代理人有选择的余地。若被代理人认为该部分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对自己有益无害的,可以行使追认权,即表示对该部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来承担。若被代理人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则由代理人承担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不论是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还是对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期间保持缄默,既不承认亦不否认,应以法律拟制的追认认定,发生与事实上的追认权等同的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权期限已到,是由于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职,没有及时向外部表明作为内部关系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的,由此而产生的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继续使用代理权的情况,责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

  代理人没有被授予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这其中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二是代理人由于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例如将授权委托书放在代理人处,而实际上并没有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等,而误认为自己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对于第一种情形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可行使撤回权,即撤回与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则对于双方只需恢复原状。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绝行使追认权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拟制的追认权,从而确定相应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

  三、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法律要求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而行使代理权,禁止一切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一般认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包括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假冒的第三人,实际上自己是受益人的代理行为。

  2、双方代理行为-----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民事行为的情况。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条件”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条件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我们从上文中所知,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条件主要是代理人要有代理权、代理人实施了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了基本行为准则、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跟无权代理这些情况还是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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