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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者在浴池摔死案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9 08:28:02 人浏览

导读:

代理词审判长:鸡西市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郭某的委托后,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庭审和相关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您裁判时参考采纳。代理人认为:死者李某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形成法律关系;死者李某的死亡有诸多条件促成,在这些原因当中,被告没有过

代 理 词

审判长:

鸡西市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郭某的委托后,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庭审和相关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您裁判时参考采纳。

代理人认为:死者李某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形成法律关系;死者李某的死亡有诸多条件促成,在这些原因当中,被告没有过错,对李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李某没有与被告形成任何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关系。在李某到浴池要求洗澡时,被告明确表示拒绝。根据合同法中的要约和承诺要件规定,被告明确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没有承诺报务,李某的强行进入,双方之间不能产生合同法中的服务合同关系,也不产生其他法律关系。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没有有效阻止,发生事故应当担责是错误的,一个女服务员面对一个强行进入的醉汉,不能以“有效”来衡量,要看方法和手段是否得当和是否尽自己所能来衡量。

二、李某的死亡有诸多条件原因,在这些原因之中,均没有被告的因素,所以对其死亡,被告没有责任。

1、李某在死亡之前摄入了大量的酒精制品,已经严重醉酒,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在行走时摔倒所致。

根据常识,醉酒后行为人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醉酒人摔倒是很容易发生的事。原告代理人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李某的醉酒程度,进而认为不能推断其醉酒是错误的。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和本案的相关证据证明,李某进入浴池时“老板娘不让进”,上楼时“老板娘不让上”,李某下楼时赵维佳说“你等我,我扶着你”,这都说明李某当时的醉酒程度,其程度已经达到任何一个普通人都认为他的行动需要人照顾,自己单独行动不安全的地步。这种情况下,李某自己走楼梯发生了“裁下楼梯”悲剧。

2、李某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自身安全疏于照顾。在自己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要去洗澡;在老板娘阻拦时,非但不听,还强行闯入;在上浴池二楼时又被阻拦时,仍然强行上楼;在李某要下楼时,赵维佳让其等一会,以便扶着时,李某未听劝阻。

3、李某身有残疾,是发生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根据尸检报告中可以证实,李某生前除了手指有缺损外,右足第二趾还有缺损。且根据鸡东县医院病案右下肢肌力为0级,其他证人也证实了李某“腿不好,眼晴不好”,原告在庭上也称“他只有夜盲症”。

4、负有照顾责任的赵维佳没有承担照顾责任,也是本案得以发生的原因。对于李某的醉酒,一起喝酒的赵维佳对其醉酒状态负有相当责任。在酒后要洗澡时,赵维佳没有对李某进行劝阻,并在李某要去二楼休息时承诺要照看他,但是事实上,赵维佳并未尽到义务,没有和李某一起下楼。

综上,一个身有残疾,无视自己安全的人,在呈严重醉酒状态下,无人照看时在楼梯摔倒几乎是必然发生的事情。在这些条件中,并没有被告的因素。

三、被告的楼梯是否合格不能成为李某摔倒致死的因素。

首先,被告的楼梯是合格的,根据原告所提供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和条文说明结合实地勘验,被告楼梯的坡度及其他都是合乎标准的,部分梯节也只与标准相差1公分左右对行人行走没有任何影响。被告浴池经营一年多,从未发生过有在楼梯摔倒的情况,为什么偏偏李某摔倒呢?

其次:没有证据显示李某是踩空或踩跐,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撞到墙上致死。所以原告并未举证被告楼梯不符合标准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从相反的方面看,无法证明如果楼梯正常李某就不会死亡。

四、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有诸多不应当列为损失的情况。

1、李某的父母要求赔偿扶养费不应当支持。因为父母并不是李某生前所扶养的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赔偿范围。在庭审中,原告自认父亲有工资收入,母亲与父亲共同生活,且工资额能够满足当地的生活水平,在李某生前也不与父母共同生活。

2、李某尸体的冷冻费用不应当全部支持。我们认为,尸检后,证据已经固定,尸体没有保存的必要,扩大部分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原告认为是在保存证据是错误的,因为鉴定后,鉴定人已经告知可以火化。另外,原告也可以通知被告让被告提出意见后决定尸体,但原告并未这样做。

以上各代理意见,请法官采纳。

代理人:秦海峰

200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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