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为无效
导读:
案例:原告胡某和被告刘某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胡某去一驻外办事处工作。胡某临行前,将自己的一台36CM的电视机委托给刘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胡某告知刘某电视机可以适当价格卖掉。刘某妹夫张某得知此事,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两人经过商议,刘某打电话告诉胡某彩电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胡某答复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刘某以4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张某。胡某返回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刘某之间买卖彩电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彩电。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与张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无效;两被告之间的行为是属于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无效民事行为;张某应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彩电给胡某。
法律常识: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2)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
的利益。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案例出卖人一房二卖,房屋产权转移到后手买受人名下,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后手买受人出于故意或恶意,但可以根据双方买卖关系中存在的诸多疑点和不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