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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为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9 08:08:34 人浏览

导读:

案例:原告胡某和被告刘某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胡某去一驻外办事处工作。胡某临行前,将自己的一台36CM的电视机委托给刘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胡某告知刘某电视机可以适当价格卖掉。刘某妹夫张某得知此事,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

  案例:原告胡某和被告刘某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胡某去一驻外办事处工作。胡某临行前,将自己的一台36CM的电视机委托给刘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胡某告知刘某电视机可以适当价格卖掉。刘某妹夫张某得知此事,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两人经过商议,刘某打电话告诉胡某彩电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胡某答复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刘某以4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张某。胡某返回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刘某之间买卖彩电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彩电。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与张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无效;两被告之间的行为是属于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无效民事行为;张某应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彩电给胡某。

  法律常识: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2)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

  的利益。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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