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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关系亟待定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9 09:36:29 人浏览

一起代理人状告保险公司案件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中国保险业至今未能理顺的问题

 12月4日上午9点,原保险代理人刘慧玲、杨宝珍向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状告平安保险南昌分公司一案在南昌市劳动局开庭。记者12月4日电话采访申诉方代理人时了解到,保险公司与代理人关系问题成了此次庭审的焦点。

平安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曾在今年7月28日作出了《关于对刘慧玲、杨宝珍误导客户行为的处理决定》,以“在销售投连险过程中误导客户”的名义,对刘、杨作出了“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除名”的处理。但刘、杨认为,误导行为是公司行为而非个人,且“处理决定”是在两人离开公司之后作出,因此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并赔偿曾经拖欠的工资。

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中国保险业至今未能明确理顺的问题,即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保险代理人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代理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资深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理顺这层关系的最终后果是整个保险业的形象将受到影响,而被保险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劳动关系?代理关系?

这并不是一个很难选择的问题。中国《保险法》在修改之前,即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关系是代理关系。但是据记者了解,即便在原《保险法》1996年颁布之后,仍有很多类似案件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部门。

刘、杨就是很典型的案例。两位的代理人在“劳动仲裁代理意见书”上陈述理由时表示,“不可置疑,(当事)双方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一种参加用人单位具体劳动过程而实现的既成事实的、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刘慧玲、杨宝珍在该公司从事个人寿险的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工作,她们的任免、考核、待遇、福利、工作规范及奖惩均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而且必须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接受公司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恶性循环

据了解,为了解决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劳动部曾多次和中国保监会沟通,但至今未能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几个问题由此产生———双方如果仅仅是代理关系,保险公司能否以类似约束员工的规定约束代理人?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人,税务部门应依法向代理人收取营业税,但目前很多代理人对此项税收存有异议,认为自己属于保险公司,不应交营业税。那么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人?[page]

一位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一语道破目前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关系的模糊现状,“事实上,在保险公司内部,这种界定都不清楚。保险公司有时候将代理人认为是代理人,有时候又把他们当作员工看。保险公司在为了方便管理时,将代理人视作员工,在发生纠纷时,将其视为代理人。”

而代理人也随之出现两种心态,一种是渴求成为保险公司的员工,得到稳定的有保障的工作,一种是利用代理人相对自由的身份,频繁地在各保险公司之间跳槽,或者改行。一个地方保监办曾对当地的代理人市场进行调查,以3年为期限,发现绝大部分代理人都曾在3年之间变动工作。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模糊的局面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代理人频繁跳槽,保险公司的保单流失,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整个保险行业的信誉受到破坏。而代理人有可能因不得不承担误导等责任而对保险公司不满,一些社会问题还可能由此产生。

保险代理体制变革

记者12月4日从保监会了解到,保监会将对保险市场进行全面调研,内容之一就是保险业的代理人体制。今年年底到明年年初一些措施将可能出台。

此前,本报曾报道了保监会的一项分流方案:即一部分代理人成为正式员工,一部分进入代理公司,一部分依法注册为个人代理人,一部分淘汰。据了解,此项方案的实施前景有赖于对保监会近期的调研结果。

业内人士认为,不论采取什么措施,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将理顺,代理关系将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中国保险业发展将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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