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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营销中的表见代理现象不容忽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9 20:42:55 人浏览
如果一个已经与保险公司解除了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利用其未交回的保险公司的展业证书以及各类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书等与客户签订保单,然后私匿保费,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也许保险公司会认为,公司早已解除与这个代理人的保险代理合同,他已经不具有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其私收保费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欺骗行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授权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从表见代理角度来看,如果真发生了这样的案件,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无效的。因为从客户这一方来说,如果这个代理人没有保险公司的展业证书,客户也就不会相信他的代理人身份,自然就不会向他买保险。保险公司与其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事项并没有告诉客户,客户没有能力也不可能知道保险公司和他解除合同的事实。这样,代理人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为他与被代理人有一定关系,使得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并与他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本为授权行为,本人未经授权而承担责任,似失公平。但因代理制度关系本人与相对人利益,若完全尊重本人意思,置善意第三人利益于不顾,则代理制难以存在。虽然《保险法》没有对表见代理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明确地规定了表见代理问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从本条规定来看,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保险公司以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要客户自己对表见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客户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当然,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赔偿了客户的损失以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个人代理制度是现代寿险营销的主要手段。1992年我国个人代理人制度的引进,迎来了持续到现在的寿险业务的高速发展。然而,各保险公司为了能在短期内扩大其市场份额,盲目增员,代理人的素质鱼目混珠,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尤其是现在,各寿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流动性强,在各保险公司间频繁“跳槽”,保险代理人从原来的保险公司离职,代理新的保险公司的时候往往还持有原来保险公司的展业证书,遇到对原有保险公司保单感兴趣的客户,他们往往拿出该保险公司的保单,以原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这样就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有些代理人携款而逃,有些保单成为“孤儿保单”。 [page]

类似案件屡见不鲜,使个人寿险营销中的表见代理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现在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努力完善公司的内控机制,加强对寿险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对于表见代理可能带来的风险要有清醒的认识。

只要个人代理人持有保险公司的展业证书,无论公司和该代理人是否还存在代理关系,该代理人以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都是表见代理,代理行为都有效。因此,保险公司在解除与个人代理人的代理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同时收回公司的展业证书。 保险公司在招收新的代理人的时候,要注意代理人的素质问题,切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盲目增员,要知道,因为个别代理人的行为而导致公司形象的破坏所带来的损失要远远大于盲目而带来的收益。同时,要保持代理人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表见代理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代理人流动的过于频繁,保险公司每天都有代理人和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进行收回其展业证书等解除合同的善后工作就显得应接不暇,当然会出现纰漏了。保险公司应通过加强代理人培训、给予代理人平等待遇等方法尽量保持代理人队伍的稳定。

同时,“先收费、后承保”的承保方式有待改变。“先收费、后承保”是目前保险业界的普遍做法,目的可以理解,因为各保险公司都怕自己辛辛苦苦争取来的业务被其它公司抢走。但是,这种方式的弊病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一旦代理人携款而逃,保险公司就要为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投保人的缴费行为在法院的判决中往往被视为合同的成立,使得那些原本不需要赔付的案件也要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而对投保人来说,在向代理人投保的时候,要养成先查验代理人证件的习惯。表见代理的成立有一个条件,就是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换一个角度去考虑,如果无权代理人的展业证书过期或者干脆就是假的,这时候他的代理行为就是一种无效代理,而不是表见代理了,保险公司自然也不会赔偿客户的损失。因此,投保人在投保以前,要详细查验代理人的证件,看其是否持有代理资格证书和保险公司的展业证书。当然,对于代理人是如何取得该真实有效证书的,投保人并没有义务去了解。

另外,保险立法应考虑加入有关表见代理的相应内容。这类案件之所以会引起很大争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无论《保险法》还是《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都没有对表见代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代理人(包括个人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表见代理行为。正在讨论修改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应当对表见代理做出明确的界定。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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