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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6:25:3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

  核心内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1)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2.保险利益原则

  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

  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代位追偿权: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和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想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了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可以在支付保险金时将上述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扣减。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货物损失不是由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或属于承保免责范围,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

  (2)致损原因有多个,且相互独立:

  例:货物先被雨淋,而后遭到海水浸泡。

  (3)致损原因多个,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

  例:由于恶劣气候导致皮草被海水浸泡,皮草腐烂,熏坏烟草。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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