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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需注意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06:08:3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

  核心内容: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界遵循“判断责任看原因,赔付多少看损失”的做法,是个较简练的概括。现在通行的各种附加险,有的是原因,例如,淡水雨淋、受潮受热等;有的是损失,例如短少、短量、串味等,在承保损失时,必须加上“险”字,意指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如果离开原因,就不能划分责任,例如短重是一个损失,造成的原因可以是运输中洒漏,属保险责任;也可以是水份蒸发的自然损耗,或者是原装数量不足,对此,保险人就不负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投保短量“险”是指外来风险,收费较低,保险人一般不承保短量,因为它包含了发货人和自然损耗的责任。遇有客户特殊要求时,在保险单上注明“不论任何原因的短量”,以区别于短量“险”,保险人在承保时要审查发货人的信誉和管理能力,并要加收保险费,加费多少要视货物情况和运输情况而定。

  外来原因是该险种的核心,货物的损失必须是外来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货物是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是外来原因所致的货物损失不属一切险责任范围。例如,粮食在运输途中生虫,如果虫子是所保粮食本身所生的,则不属保险责任;如果虫子是在运输途中沾染了其他虫子(如木材的虫子),按照我国保险条款则应负责。在判断责任时要与除外责任相对照。

  一切险条款中的三要素,即运输途中、货物受损、外来原因,构成责任范围,三者缺一不可。符合这三要素,又不是除外责任条款中明确的除外责任的,就是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一切险不是负责一切损失,保险不是“包”险,这是中外保险业界公认的。将一切险列明为15个原因或者更多的原因,都意味着对一切险责任范围的缩小。如前所述,怎样列出也没有“一切”范围广。

  一切险这个名称,是我国自有保险以来就使用的。一切险不负责一切损失,其区别仅是一个“险”字,确实容易引起误解,但是仔细研究一切险是说的一切偶发的、外来的危险,而不是一切损失,这个名称也不是完全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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