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技术贸易 >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案解析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案解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4 14:43:04 人浏览

导读:

2005年5月,甲国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转让一种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以使B公司可以利用该种技术生产一种特定的油漆。B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300万美元。2006年2月,B公司利用从A公司转

  2005年5月,甲国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转让一种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以使B公司可以利用该种技术生产一种特定的油漆。B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300万美元。

  2006年2月,B公司利用从A公司转让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开始投放市场,并很快为几家汽车制造厂所青睐,销售额大涨。但好景不长,2007年10月,乙国政府批准了A公司与C公司在乙国建立合资企业D公司。由A公司许可D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生产与B公司相同的产品。B公司预计D公司的产品出厂之后自己的市场份额将大大减少,于是向A公司去函,要求A公司立即与B公司就此事进行协商,考虑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A公司对此没有答复。2008年3月,D公司的产品投放市场,由于使用了一些新的工艺(并非专利技术),其质量要好于B公司的产品。于是B公司的客户逐渐转向D公司。2008年下半年,B公司的产品出现积压。2008年10月,B公司再次致函A公司,要求A公司考虑对B公司进行补偿,或将其采用的新的工艺无偿传授给B公司。几天后,A公司回复B公司,明确拒绝其补偿要求。

  此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性质,或者说是种类来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责权利。由于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对技术转让方日后利用转让出的技术很不方便,需要征得受让方许可。同时,受让技术所有权的一方虽然支付了转让费,但技术转让人实际仍掌握该转让技术。因为技术是装在持有人的头脑中的,购买技术的一方得到的只是图纸资料。对技术受让方来讲,受让技术使用权即可达到其经济目的,同时比受让技术所有权支付较少的转让费。因此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技术转让只是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有别于非以技术为转让标的合同,这样使得技术许可协议广泛应用。

  一、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许可协议是指技术的许可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被许可方,而由被许可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其特征为:

  1.主体即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处不同国家。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但法人是常见主体。

  2.客体是技术使用权,并且作跨越国境移动,即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3.内容复杂,很多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为主兼有其他标的转让,或和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转让。此外,国际技术许可协议往往还有大量的附件。

  4.协议是有偿合同。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技术使用权无偿让渡给被许可方所签订的许可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协议的范围。

  二、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种类

  根据许可协议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分为以下五种:

  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

  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许可方和第三方都可使用某项技术。

  4.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

  5.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在上述分类中,独占许可协议中的技术使用费最高,普通许可协议中的技术使用费最低。

  三、对此案的分析

  由上面的介绍可知:如果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是独占许可协议或排他许可协议,那么,B公司就有权要求A公司不得将其技术许可给D公司使用。如果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是独占许可协议,B公司还有权阻止A公司自己在乙国实施该项专利技术。但事实上,由于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是普通许可协议,B公司无法阻止任何他人在乙国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由于A公司有权将其专利技术许可给D公司使用,所以B公司无权就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要求A公司给予补偿。

  关于A公司是否有义务将其改进后的技术无偿授予B公司使用的问题,首先必须明确谁是改进后的技术的权利人,以及当事人对改进后的技术的使用问题有何约定。

  由于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期限通常较长,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项下的技术都可能取得新的改进和发展。因此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改进后的技术的权利的归属,以及改进方是否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改进后的技术等。

  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按照一般法律原则,改进后的技术的所有权,应属于改进方,如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申请权归改进方。至于一方是否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改进后的技术,各国一般没有强制性法律规定,允许双方协商确定。实践中通常采用对等原则:如果一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改进后的技术,对方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向对方提供改进后的技术是无偿的,那么对方在提供改进后的技术时也应是无偿的。由于本案中的技术许可协议对于改进后的技术的处理问题未作任何约定,所以,A公司没有义务向B公司提供改进后的技术。

  实践中,在签订技术许可协议时,作为受让方,不仅要考虑技术的使用费,而且更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应采用哪种性质的许可协议更为恰当,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