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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退税有什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8 01:12:36 人浏览

导读: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并且为我国创下了巨大的贸易顺差,留下了很高的外汇储备。那么反倾销退税有什么规定?反倾销的政策规定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并且为我国创下了巨大的贸易顺差,留下了很高的外汇储备。那么反倾销退税有什么规定?反倾销的政策规定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倾销退税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反倾销退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

  第四条 退税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的3个月。

  就反倾销调查立案后最终裁决前所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提出的退税申请,不受前款限制,但仍须在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后的3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 退税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正式签署。

  第六条 退税申请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平均销售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第三国(地区)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

  (三)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数据;

  (四)为计算倾销幅度而必须作出的各种调整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计算结果;

  (五)就其申请退税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缴纳反倾销税的凭证;

  (六)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第六条(一)至(四)项应按原反倾销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内容及形式提交。

  申请所附证据、材料应包括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产品全部型号的数据。出口价格的数据,应包括申请人的供应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出口。

  第八条 如退税申请涉及多个供应商,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九条 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生产商无关联关系,而上述证据、材料无法由进口商直接提供,则退税申请应包含出口商、生产商的声明。

  前款所指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或消除,且有关证据和材料将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在自退税申请提出之日起30日内,由出口商、生产商直接提交给外经贸部。

  出口商、生产商在规定期间内,未能按申请人的声明提交证据、材料的,外经贸部可以驳回退税申请。

  第十条 申请书应分为保密文本(如申请人提出保密申请)和公开文本。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均应提交1份正本、6份副本。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对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证据、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实地核查。

  如果利害关系方拒绝核查,外经贸部可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或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确定申请退税产品在申请前6个月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

  第十三条 出口价格根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税已适当地反映在此价格及以后的国内销售价格中,则外经贸部在计算推定的出口价格时,不应扣除已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

  第十四条 如外经贸部经过审查,倾销幅度与原裁决结果相比并未降低,外经贸部应驳回退税申请。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驳回申请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应自接到退税申请之日起于12个月内完成退税审查。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应于退税审查期限届满15日前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退税建议,并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和海关。

  第十八条 退税金额为原反倾销调查所确定的倾销幅度与新确定的倾销幅度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退税申请的审查结果不影响原反倾销措施的效力。

  第二十条 如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倾销幅度有所提高,可自主决定发起期中复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二、反倾销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1、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

  我国遭遇如此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也与目前产业和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比如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利益,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等。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息国际市场的纷争,也会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今后应当继续加强与国内有关产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

  2、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3、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

  企业在定价时参考一下国际市场行情及反倾销动态,就可以大大减少反倾销诉讼。从长远看,我国企业要真正走向国际市场,首先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量,大力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核心产品,实现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结构升级。其次,企业要认真研究各种重要的国际标准,如ISO9000、ISO14000、SA8000体系等,保证出口产品在技术、安全、卫生、环保各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大力开拓绿色环保市场,应对外国采用种种苛刻技术标准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实现中国企业高效、持续和健康发展。最后,要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即突出产品非价格方面的特征,如产品的物理特征、质量内涵、分销渠道、培养消费者群体等,建立品牌形象,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4、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和反倾销调查案件的预警机制

  我国相关企业和商会能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相关信息,充分争取时间进行防止立案的游说和相关的材料准备工作,掌握动态,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争取将案件消灭在萌芽阶段或者是为正式立案后的问卷回答、资料收集工作争取更多的时间,随时准备应对有关国家的反倾销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分集中的市场结构削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反倾销退税有什么规定以及反倾销的政策规定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当然,如何有效合理的处理退税是一个外贸企业很重要的一环,仍然是很多企业面临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国家退税补贴的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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