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中的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
导读: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了方便、高效与安全,绝大多数国际交易的支付方式是通过银行以信用证的方法完成交易双方的支付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方对信用证支付过程中的“单单相符”或“单证相符”理解上的偏差,往往造成难以想象的结果,给相应交易方带来巨大的损失或麻烦。中国上海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上海某公司”)向美国某进口商出口一批玉米600吨。根据双方于1998年7月签署的买卖合同之约定,装运港上海港口,目的港为纽约港口,风险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过FOB规定为准但不得分批装运,结算方式通过中国银行以信用证方法完成支付。后双方对原合同内容作了部分修改,即目的港口为纽约和波士顿港口,每个港口各300吨。中国上海某公司按合同要求装成货后,获得了相应的单证,到中国银行准备承兑现金,被银行拒付,理由:双方约定货物不得分批承运,但中国上海某公司是通过两条不同的船进行承运的,因此不符合信用证的基本要求,即不符合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要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是国际贸易中一个典型的信用证结算中不符合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事例。对于中国某上海公司来说,似乎并没有做错什么,即货按约定交给对方了且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与质量的要求,结算的单据也获得了,理应该获得货款。却被银行拒付了。
作为国际贸易信用证的承兑方,即银行必须按照信用证的惯例,仅对与结算相关的单据做表面的审查,换言之,银行仅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单单相符”或“单证相符”规定,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在本案中,银行之所以拒付,是因为交易双方约定不得分批承运,但中国上海某公司认为双方后面修改了相关条款,即目的港口与数量均作了调整,因此中国上海某公司误认为承运的方式也应该作相应的调整。其实这是对信用证基本内容作了错误的理解导致这样的结果。其实双方并没有修改可以分批承运这一条款。
通过本案,律师建议:正确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信用证是一项重要工作;单证严格一致又是安全收汇的绝对保证。所以在出口结算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和正确理解信用证条款,做到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严格按信用证条款提供结算文件,只有这样安全收汇才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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